中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周五(11月30日)稍晚就上市公司退市配套规则征求意见,其中明确退市整理期为30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间公司不得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以防止类似末日轮的市场投机炒作。
其中上交所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应进入退市整理期,并在上交所风险警示板进行交易。股票摘牌后,公司应当选择并申请将其股票转入全国性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或者交易所设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公司不申请的,交易所安排其股票在退市公司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上交所称,退市整理期的设置,其目的是为了在公司终止上市前为投资者设置退出机制,既充分揭示和释放相关风险,也防范市场炒作。
深交所亦规定,退市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45个交易日内可以进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者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转让。
为防止市场炒作,上交所对股份转让并作出严格限制,包括:每天只提供一次集合竞价,不提供连续竞价;每周提供不超过三次转让服务;涨跌幅限制为±5%;只能使用限价委托。同时要求,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三年以上股票投资经验,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总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等条件。
两所同时对新修订的《股票上市规则》实施前的已暂停上市公司作出过渡安排,其股票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后仍处于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允许公司以股东大会决议的形式选择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终止重大重组事项。
两市的征求意见稿并指出,被终止上市的公司,如其终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申请条件的,在退市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其他场外交易市场转让之日起的12个月后,可以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
深交所同时还发布新修订的《交易规则》,并自12月17日起施行。其中明确退市整理期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板另板交易的具体事项,包括期间实行10%的价格涨跌幅限制等;同时取消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的例行临时停牌,以提高市场效率;此外还将新股首日价格稳定机制等现行规定纳入交易规则。
沪深交易所此前曾发布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两市均明确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指标的退市期间由原定四年缩短为三年,且净资产连续三年为负者终止上市,此前规定为两年。
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