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4日对证券投资基金法二次审议稿的相关问题进行了分组审议。参与审议的委员们认为,修法将严惩基金违法违规,避免私募多头监管。
“修订草案关于罚款的规定,我认为罚款数额偏低了,建议对罚款的额度作适当提高,尤其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全国人大代表杨伟程说,建议与其经常性收入或者其非法获利挂钩,罚款额可以是其收入或者非法获利的一定倍数,以提高惩戒的力度。
这一看法得到了金硕仁委员的呼应。金硕仁认为,修订草案中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人的处罚规定过轻。比如,草案第14章第137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建议修改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取消高管资格五年,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理由是警告的处分过轻,不能起到震慑作用,通过取消高管资格五年来严肃行业纪律是十分必要的。”金硕仁说。
针对监管人员到基金任职的问题,方新委员认为,为使基金业健康发展,应该有禁业规定,建议增加一款“证券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担任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来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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