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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子公司可开展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加入日期:2012-11-1 6:42:24

  本报记者 侯捷宁

  31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并自11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发挥子公司的专业优势、避免同业竞争,《暂行规定》要求基金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的同类业务;同时要求基金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近期修订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拓宽了专户的投资范围,对从事专项资产管理业务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从事此项业务,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也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据了解,《暂行规定》共4章39条,主要包括子公司的界定、子公司的设立、子公司的治理与运营、日常监管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考虑到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基金相关业务为主、采取最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为宜。为此,《暂行规定》将子公司定义为“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对基金公司与子公司间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暂行规定》要求基金公司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母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及时进行详细披露。基金管理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不得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为避免相互持股带来的虚增资本等问题,《暂行规定》要求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基金公司、受同一基金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权,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基金公司、受同一基金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资。

  此外,上述负责人还透露,下一步,证监会还将会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订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运营、风控等方面的业务指引,加强子公司人员管理培训,切实推动子公司守法经营、规范运作、做优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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