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证监会宣布就《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修订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对外公开征求意见,基金托管资格将向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开放。
新《托管办法》在托管资格管理上有较大调整。为了促进基金托管市场化竞争,拟推进公募基金托管业务对外开放,允许符合审慎监管要求并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在获得基金托管资格上享受与本国银行同等权利,同时,本着“高标准、宽准入、重服务、严监管”的原则,将进一步提高基金托管资格准入的专业化要求,同时完善托管资格退出机制。同时,新《托管办法》从明确职责、规范业务、防范风险的角度,进一步细化基金托管人应履行的各项法定职责,落实基金托管人的受托责任,强化内部控制要求,完善违规问责机制。
据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一方面基金产品创新速度加快,产品数量增多而且运作复杂程度提高,对基金托管人在业务系统投入和专业人员配备上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国内基金托管银行自身业务也正在经历从境内业务向境外业务、从法定业务到增值业务的拓展,托管人的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过去几年外资行在华开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托管业务,本次放开,有利于引入境外成熟市场的托管经验,推进我国基金托管行业的市场化竞争,优化基金托管制度。
据悉,截至2012年9月底,全行业共有基金托管银行18家,托管基金1100只,基金托管总份额约2.77万亿份,基金托管规模合计2.37万亿元。(证券时报记者 刘璐)
作者:刘璐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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