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71.6万元。
12月3日,即上诉时限的最后一天,李旭利提起了上诉。“李旭利此前对要不要上诉还有犹豫,认为上诉可能也没什么用,但最后他对判决还是不服。”李旭利聘请的二审辩护人,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对财新记者表示。
“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有错误,不公平。我们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无罪判决。”周泽如是说。周泽是贵州“黎庆洪涉黑案”的二审辩护人,也是海南“生态斗士”刘福堂案的代理律师。
周泽说,李旭利多次供述前后有反复,差异很大,其中的特殊背景是因为他担心家人受到连累,所以“编了一些故事”。他说,二审中将提交新的证据材料,但目前不便透露。
12月10日,周泽在上海见了李旭利。“他对我说,作为一个被告,不仅要接受法庭的审判,还要接受自己良心的审判。他认为自己良心无愧。他说,如果我要做老鼠仓,也不可能选择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我没有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周泽向财新记者如是转述。
李旭利是交银施罗德基金公司原投资总监,兼任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2009年7月转战私募。2010年9月,证监会稽查人员因其涉嫌“老鼠仓”,开始对李旭利进行约谈,后移交司法。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李旭利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一审判决中,法院对此辩护意见曾作出说明,认为刑法之所以设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主要是为了规范证券、基金等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为,禁止上述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切实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秩序,保护证券及基金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相关信息对证券价格是否有实际影响及影响程度,并不影响本罪构成。
李旭利案发后,上海一家基金公司曾要求员工对亲属账户进行清理。“未来如果法律真的放开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像美国一样采取报备及设限额,规则就明确很多。但爱惜羽毛的从业者都不会投资自己基金持有的股票。”一位券商分析师对财新记者说,他自己也私下做股票投资。“但是说实话,即便不投资于自己基金持有的股票,通过这一行的关系网获得一点内幕消息实在是太容易了,而要找到有罪的证据真的非常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