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在11月23日领到了最重处罚的老鼠仓基金经理李旭利终于采取了行动。记者昨天获悉,由于不服一审判决,李旭利在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即12月3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上诉状》,认为一审判决不是基于证据,而是基于推理,且所作推理有违常识、常理和基本
法理。
已更换辩护律师
据记者了解,李旭利老鼠仓案件在一审中,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朱有彬为李旭利做无罪辩护,但根据最后判决结果显示,上海市一中院判决李旭利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名成立,李旭利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071.6万元。
李旭利已重新聘请了二审辩护人,即问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
记者注意到,周泽律师昨天在其微博透露:“11月27日到上海市看守所会见著名基金经理李旭利,听他讲了有关其案件的一些情况。我建议他写出来,提供给律师,作为他的辩解材料……”
上诉状提出质疑
周泽转述李旭利原话称:“基金如果要做老鼠仓,选择工行和建行不合情理”。周泽表示,二审中将提交新的证据材料,但目前不便透露。不过《刑事上诉状》提出,一审判决违反刑事诉讼法第46条及新《刑事诉讼法》53条的规定,系违法判决。上诉人将在二审庭审中就侦查阶段所作之供述作出全面的说明。此外,一审判决不是基于证据,而是基于推理,且所作推理有违常识、常理及基本法理。
另外,一审时控辩双方争议的核心事实是李旭利是否通过电话指令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买入涉案股票。一审判决认为李智君证词所作解释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故李智君不可能擅自买入股票。二审上诉状显示,按民事法律关系之一般原则,若代理人不能证明其代理行为系被代理人授权,则其应依法承担无权代理的法律责任。证券营业部代客户下单的行为,营业部应保有客户授权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客户发生亏损,营业部则不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还将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此外,一审判决对李智君的证言持否定态度,即一审认为李智君的证言不可信,既然其证言不可信,那么李智君证词中称“她代客户操作1000万以上的交易只有这么一次”,也是不可信的。
相关背景
2011年8月13日,李旭利因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非法获利上千万,被上海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证监会通报,2009年2月28日至5月25日期间,李旭利利用职务便利,指令五矿证券深圳金田路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其管理的基金买入或卖出相同股票两只。两个月时间,上述两只股票的累计买入金额约5226.4万元,获利总额约为1071.6万元。
作者:敖晓波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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