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之所以要推出这篇关于基金销售潜规则的报道,现实的动力是基金业在销售领域正在陷入一场无法自拔的“囚徒困境”之中。在强势渠道和基金公司自身对管理规模片面追求的双重压力之下,基金公司正在把自己变成一个不光彩的“行贿者”角色。在丧失了
公平原则的竞争环境下,加大创新、解决基金产品同质化问题和切实保护持有人利益的目标将因此受到阻碍。
也许有人会认为,在行业发展前期,为了开发市场而采取一些“灰色激励”手段是可以理解的。但在我们看来,这个“潜规则”是否因其属于“无奈之举”而可以理解姑且不论,其违背了证券监管政策底线却是确认无疑的。我们必须看到在基金公司支付给销售渠道的销售“尾随佣金”阳光化之后,这种乔装打扮下的在“尾随佣金”之外的“灰色激励”,即针对销售渠道的“一次性奖励”已被监管部门明文禁止,因此目前的种种变相“激励”就有明显的商业贿赂之嫌。
另外,从呵护基金行业发展的角度来看,我们必须认识到:“现实困境”也好,“商业行为”也好,放任基金销售潜规则大行其道,无异于饮鸩止渴,其对基金行业的长远发展贻害无穷。
首先,放任和同情这一“潜规则”危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对拒绝给予销售渠道“一次性激励”的公司造成压力,逐步迫使整个行业更进一步滑向集体不道德;其次,削弱了基金公司核心竞争力。近年来基金公司利润下滑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销售渠道上的费用支出突飞猛进让其不堪重负,在支付给销售渠道的“尾随佣金”刚性增长之外,名目繁多的“一次性奖励”更是让基金公司特别是成立时间不长,还没有实现盈利的基金公司不堪重负。最近两年来,多数基金公司在营销费用支出剧增的情况下,不得不大幅度削减其他各项费用,行业人心浮动,核心人才呈现整体流出状态,基金投研能力等基础性工作被进一步弱化;三是沉溺或者放纵基金行业部分公司通过“买份额”实现规模扩张,最终导致的是市场竞争扭曲,延缓行业通过自身变革提升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进程,基金的行业地位进一步弱势;四是这一行为最终伤害的是基民利益,基金在投资者中建立的信任关系被破坏,行业失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基金公司如果为了获得规模而采取种种手段把产品推销给不适合的投资者,最终必将丧失投资者的信任和托付,失去发展机遇。
基金公司摆脱“潜规则”可能短时间内在规模扩张方面受到制约,但从全行业的角度来看,这只是一种短痛,如果失去行业的创新能力和投资者的信任则是无可挽回的长痛。
近期,有行业人士和媒体感叹,“基金公司走向了被渠道奴役的境地”。这一方面有我国金融市场结构中银行业独大的原因,另一方面也是部分基金公司近年来片面追求规模,产品结构不合理等方面的原因。如果能认清长远发展和短期发展的辩证关系,认清行业核心竞争力是投资管理业绩和风险控制能力而不是单纯的管理规模,拒绝“潜规则”并非不能达成共识。作为资产管理行业制度最为健全也最有前景的机构,基金要想摆脱“被奴役”困境,一定要自己挺起腰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