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昨日就草拟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基金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一是明确了子公司的界定。考虑到基金公司设立子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暂行规定》将子公司定义为“由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控股50%以上,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基金销售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是规定了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申请材料。基金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合作伙伴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对其他合作伙伴的类型、性质、主营业务等均不做限制,其他合作伙伴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可以是境内机构,也可以是境外机构;可以是国有企业,也可以是民营企业。
三是完善子公司的公司治理。《暂行规定》要求基金公司应当在有关报告中详细说明从业人员参股子公司、在子公司兼任职务或者领薪的情况,并对外公开披露。
四是加强子公司的管控。鉴于子公司与基金公司之间既互相独立,又紧密联系的实际情况,《暂行规定》从隔离制度和业务协同两个方面分别做了制度安排。
隔离制度主要包括:避免同业竞争,基金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建立隔离墙制度,基金公司与其子公司、受同一基金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要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墙制度,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规范关联交易,要求基金公司建立与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范母子公司间的关联交易以及基金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与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交易行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程序并在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及时进行详细披露。
禁止交叉持股,避免母子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间相互持股带来的虚增资本等问题。
业务协同方面主要包括:基金公司要加强母子公司间的业务协同,建立覆盖母子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体系,提高整体运营效率和风险防范能力。允许基金公司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为子公司的研究、风险控制、监察稽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技术和运营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务,有效发挥集团化经营优势,共享资源、节约成本。
五是明确了子公司的日常监管和法律责任。(记者 朱宝琛)
作者:朱宝琛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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