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基金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遵循市场化方向
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取向,突出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审核标准更加透明,审核进度同步公开,通过提高新股发行各层面、各环节的透明度,努力实现公众的全过程监督。在新的发行体制下,监管部门对新股发行的审核重在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查,企业价值和风险由投资者和市场自主判断。经审核后,新股何时发、怎么发,将由市场自我约束、自主决定,发行价格将更加真实地反映供求关系。
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重点为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抑制“三高”问题等三个方面。
首先,《意见》充分体现了证监会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监管理念。一方面,促使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使用浅白语言,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公司情况,加强风险揭示;同时,发行过程的报价、定价、申购、配售等各环节的信息披露要求更详细、更及时、更具体,有利于社会舆论监督;另外,从保荐机构辅导开始,即披露辅导情况,大幅提前招股说明书预先预披露的时间,发行人需要接受更长时间的公众监督。从申报时点开始,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就需要承担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其次,本次改革重点突出了对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具体举措如下:一是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二是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应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三是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在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中公开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四是提高中小投资者网上申购的参与度,调整回拨机制和网上配售机制,对于网上申购踊跃的个股,网上发行的股票数量最高可达公开发行股票总数的80%。同时,通过强化新股发行的过程监管、行为监管和事后问责,进一步约束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行为。
最后,我们认为本次改革将有效抑制“三高”和“炒新”问题。我们注意到本次改革增加了更多的市场化手段,通过平衡供需、强化约束、加强监管等措施和手段来防范“三高”发行的情况。在平衡供需方面,更多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新股发行的快慢和多少都将由市场来决定。推动老股东转让股票,也可增加上市首日的供应量,通过老股东的行为也利于投资者侧面了解公司实际情况。分别通过减持行为与发行价挂钩、剔除网下申购最高价10%的部分、提高网下申购单个投资者的配售数量、引入配售制度等三个主要措施来强化约束发行人、网下参与者和主承销商的行为。另外,推出老股转让的“存量发行”制度。通过“存量发行”制度可以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的数量,缓解“炒新”的问题,同时由于老股东转让股票的行为,可以对买方高价打新形成约束,进一步促进博弈,加强定价的市场化色彩。在推出“存量发行”的同时,也采取了一系列配套措施,防止快速套现、股权重大变化等不利于公司经营的情况,具体配套文件有待证监会出台。
整体来看,证监会明确IPO重启时间,在2014年1月陆续安排公司上市,这也是市场预期之中,目前排队上市的公司以中小板和创业板为主,主板公司很少,因此对二级市场资金分流作用不大,主要是心理层面的影响,如果新股实行批量发行,将会抑制首日炒作。新股发行由审批制逐渐转向注册制,更加接近市场化,可能会增加股票供给、降低发行价、增加退市数量、实现优胜劣汰,对A股市场影响深远。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