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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新股改革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开启转型之路基金频道

加入日期:2013-12-6 9:16:24

证监会日前发布《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标志斟酌半年之久的新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已一锤定音。《意见》的各项改革措施大幅超出市场预期,全面、深刻地响应了投资者要求,推进了股票市场的市场化进程,并真正维护了资本市场的“三公”原则。《意见》的实施将进一步革除A股的制度积弊,促使A股由新兴向成熟股市转型。

一、《意见》的政策取向

总结《意见》各项改革措施,可概括为以下三点:

(一)市场化是核心。按照《意见》的政策规定,IPO核准文件有效期放宽至12个月;定价方式,取消发行定价“25%规则”的限制;发审部门不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和投资价值作出判断,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发行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自主判断企业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导致的风险。在新股发行时机、发行定价以及定价模式方面,都给了发行方、承销方更大的自主权,以此推进新股发行的市场化水平。新股发行市盈率被严重压制的现象得以消除。

(二)法制化是配套。《意见》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说明证监会的审核重点将更加偏向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对持续盈利等不再做价值判断,并将此方面责任转移给发行方、承销方。该意见将拟IPO招股说明书预先披露提前,实际上是测试了拟IPO企业经营稳健性对IPO的影响。《意见》限制了证监会的行政干预力度,在推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过程中,逐渐承担其监管职责,强化对发行人、中介机构的过程监管、事后监管与问责。例如,《意见》建议:(1)发审会前,证监会对中介机构工作底稿及尽职履责情况进行抽查;(2)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自IPO申报受理之日起,对招股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新股发行当年营业利润下滑50%以上或亏损,将立案稽查保荐机构。

(三)抑制发行人恶意融资行为,增加股东维护股票价格的要求。按照现行办法,发行人、控股股东对IPO之后的股价水平不承担责任。这两点意见增加上市公司或控股股东维护股价的责任。鼓励“股债”结合的融资方式。按现行办法,IPO招股文件除限售承诺外,对5%以上股东的持股或减持意向无披露。该条意见通过提高大股东持股意向的透明度,明确潜在的利多或利空预期,有利于维护股价在合理水平。该意见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国际惯例。

二、《意见》对A股影响积极

(一)选择IPO需要更强的底气

《意见》要求在IPO申请受理后即披露招股书,这比之前做法提前了1年半以上。而且,预披露之后不得随意修改重要信息和财务数据;审核期间,如果涉及财务数据的更新,需要更新披露稿。更加严格的上市标准,将对拟上市企业起到自动甄别和筛选的作用。

一方面,未来敢于以IPO形式上市的企业,必将是质地优良的企业。因为这些企业要获得IPO资格,必须是行业话语权较大、经营规范、业绩稳定、治理较好,而且经得起长时间信息披露的企业。同时,在股价维护、减持要求等限制条件下,也只有真正质地优良的企业,才能确保上市会为原始股东带来收益。

另一方面,行业竞争格局较差、竞争优势不明显、经营业绩稳定性较差的企业,或将会放弃以IPO形式上市。

(二)中介机构面临更大的监管压力

按照《意见》的条款,中介机构将在新股发行的过程中将承担更大责任。在IPO事前,中介机构负责调查、撰写并披露的招股书、会计数据、经营分析等,对这些材料的准确性将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在IPO事后,中介机构还将对所承销上市公司发生的“业绩变脸”,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本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促使中介机构承担起尽职责任,以专业能力为拟IPO公司做信用背书。

(三)机构投资者整体受益

按照证监会《意见》的要求,这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将有实质性动作,整体上有利于机构投资者。原因有三个方面:

(1)IPO材料的真实性提升。证监会加大对发行方、中介机构的监管和问责力度,IPO审核条件趋于严厉,将提升企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严格。控制人、关键责任人承诺事项的约束加强,对大股东持股意愿、减持信息的披露要求上升,有利于把握上市公司动向。

(3)新股发行定价的话语权增强。网下配售更倾向于机构,配售比例的4成以上向公募股票基金和社保基金倾斜,在与发行人、主承销商的博弈中获得更大优势,增强了对新股发行的定价权。

(四)个体投资者明显受益

《意见》的实施将使个体投资者明显受益,除投资者一般受益的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改善之外,对其的额外考虑有以下三点:

(1)增加询价过程中个人投资者的占比,将使个人投资者在新股发行定价中的作用增强。

(2)网上网下的回拨机制,以网上中签率为准,将有利于个人投资者群体。

(3)增加按申购账户配号抽签、抽签均等配售的新配售方式,将有利于资金较小的中小个人投资者。(五)缓解股票融资压力

《意见》化解股票融资压力的意图,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建议拟IPO公司可发行公司债,鼓励“股债并举”的融资模式,缓解单一股权融资的市场压力;二是增加信息披露强度,以及信息披露的时间范围,增加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承诺事项的监管,加强对“业绩变脸”的稽查,以此阻止质量较差的公司上市圈钱;三是强化发行人减持与发行价的挂钩,防止大股东借股票市场恶意套现;四是借助发行人、保荐机构与投资者的利益博弈机制,防止新股发行的“三高”现象,尤其是控制IPO“超募”。

(六)对资本市场定价效率的可能影响

资本市场的定价效率,主要是指股价对真实信息的“反应”和“反映”程度。整体来看,我们认为这一轮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总体上将压低IPO定价,提升资本市场定价效率。

(1)新股发行定价的行政限制解除

之前,证监会规定IPO发行定价不能高于同行业平均市盈率的25%,即所谓的“25%规则”,压低了许多质地优良企业的定价,使得这些新股上市后出现爆炒。按《意见》的建议,该限制将不复存在,新股发行定价将以市场为主,更多地反映投资者预期。

(2)信息披露水平提升

证监会对发行方、承销方的约束增加,使其面临较大的监管风险,从而提升信息披露的水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之后,市场参与者将更方便地获取企业经营的真实信息,从而对股票价格产生合理预期。

(3)各方利益趋于一致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之后,发行方将承担与发行价相挂钩的股价维护责任,以及将股东减持与新股发行价的挂钩,都将使发行人对IPO定价更趋保守。另一方面,机构、个人投资者在新股定价的话语权增加,以及承销方需要协调发行人、投资者之间的长远利益,就将使得A股IPO定价过高的顽疾得到缓解。

(4)抑制投资者“炒新”

《意见》建议扩大网上配售方式,增加按申购账户配号的配售规则,这将限制大资金打新的优势,有利于资金量较小的中小个人投资者获得股票配售,藉此改变“炒新”的博弈格局。另外,证监会的意见还建议以“发行价”作为停牌基准,这将会抑制首日涨幅,以及投资者对新股的介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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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