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丹 实习生 黄佶滢 上海报道
中国证监会8月7日披露的最新一期《基金募集申请核准进度公示表》显示,截至7月28日,公募FOF的申报数量已达到81只。特别是今年6月份以后,基金公司对FOF的热情似是二度燃烧,有些大公司甚至难掩跃跃欲试。
不过现实是,这份“恨嫁”之心并未能如愿以偿,即使是首批申报的FOF产品至今也依然待字闺中。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日前从多家基金公司了解,现下大家都在静待批文,大多寄希望于8、9月份首批产品可以获批发行,而在他们看来,FOF基金估值、收费等细节还需进一步确定或是监管层犹豫放行的原因。
81只待批
从24只到43只,再到现在的“九九”81只,自去年11月底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公募FOF申报材料起,各家基金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就对这一新兴产品给予了高度的热情和关注。
据监管层最新公布的申报数据,截至7月28日,已提交了FOF产品申请的基金公司有44家,在行业中占比约四成,大公司首当其冲,华夏、招商、汇添富均已申请了4只FOF;博时、富国、南方、广发、国泰、长盛、诺德、建信等8家公司各申请了3只;长信、华安、嘉实、景顺长城、上投摩根等12家公司也各申请了2只;还有21家公司申请了1只,其中就包括嘉合、格林、北信瑞丰、金信等次新小基金公司。
而待批的81只FOF产品,也涵盖了配置、目标日期、目标风险、货币、量化等多种策略,由此,基金公司在FOF筹备上的积极态度可窥一斑。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目前,华夏、富国、南方、广发、上投摩根等基金公司都早已建立了FOF基金团队,并准备了几套基于不同投资策略的FOF产品方案。
不过,有一点值得一提,虽然没有公开披露已申报FOF基金的产品信息,但内部FOF无疑占据主流。有公募基金产品经理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介绍,绝大多数配置型FOF都会是内部FOF,如根据不同的市场环境来调整同一客户的资产配置,或者针对客户的投资目标变化来调整其资产配置。
引而不发?
从公募FOF发审节奏看,去年11月底至今年1月是一个小高潮,81只已申报的FOF产品其中有63只都是在这段时间申报的,到了今年2月,市场热情逐渐降温,4月份只申报了3只,而5月份更是零申报。直到6月份,公募FOF才又重焕生机,当月申报数量有10只。
“这与业内人士普遍预期首批FOF基金或在当月获批有关”,日前,有公募基金市场部人士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去年12月初,第一批公募FOF获得受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普通程序注册,审查时间通常不超过6个月,以此推算,若无需要补充的事项,首批公募FOF获批的时间应该在6月份。
然而目前时间已经到了8月初,但有关于公募FOF的问世仍然是“只闻楼梯响”,最快的进度也是停留在监管层第一次出具反馈意见阶段。至7月28日,81只申报的FOF产品已全部获得受理,其中70只都停留在第一次出具反馈意见。
“基金募集申请审查,出具反馈意见日至收到符合要求的书面回复意见日,是不计算在审核期限内的,而到现在为止,尚无信息显示审查部门接收了基金公司提交了的第一次反馈材料,所以目前来看,公募FOF何时能够获批发行还不好说”,上海一家基金公司的副总经理指出,预计监管层对公募FOF此时推出还是有一定顾虑,认为比较仓促,或是还有些细节工作需要明确,毕竟一种创新产品的出现需要很多程序论证,要对市场和投资者有利。他说,目前了解下来,业内大多认为8、9月份可能会迎来首批产品,但不会多,10只以内概率较大。
细化之路
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公募FOF迟迟引而不发?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 从监管层反馈意见上并没有太多明确的说法,也因此,有基金人士认为监管层或许在一些要求上还需要进一步细化。
“如此前监管机构的反馈中对FOF产品名称进行规范,要求写清楚产品类型,之后再加基金中基金(FOF),但在投资范畴、策略等方面改动并不大,监管层推出FOF基金的最大动力是真正做到平滑风险,降低资产之间的相关性,尽可能给投资人带来稳健收益,而不是成为基金公司另一种营销工具”,上海一位资深的资管业内人士表示。
济安金信副总经理、基金评价中心主任王群航也认为,公募基金业内对FOF产品的认知不到位和申报产品以内部FOF为主应该是监管层暂缓批复的重要原因。他说,从基金行业发展角度看,发展FOF的重要目的之一在于形成一种内生性动力,来推动和促进行业规范发展,而内部FOF与此相悖,容易沦为基金公司对已有产品的营销工具,他认为监管层应限制内部FOF申报,同时对混合FOF中投资于自家标的基金的比例也应限制。
公募FOF的估值和收费也是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凯石投资董事长陈继武就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明确表示,关注FOF估值确定标准。虽然FOF在私募行业已有先行“实验”,但是私募与公募不同的是,前者对净值的披露没有即时要求,封闭时间也较长。
2017年5月4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明确规定了投资于场外基金及场内基金的估值方法,以及净值披露时间。公募人士普遍认为,《指引》逻辑严谨,提高了FOF基金净值的公允性,减少了因为产品估值条款的不严谨造成的产品套利的可能。不过,也有人指出,在一些细节上有些模糊,举例来说,基金买到了停牌股或风险股,一般会调整估值,这时配置了这只基金的FOF该怎样调整估值,何时调整估值,投资者申赎时该以哪个时间点为界定。同一家基金公司当日都不一定能够计算好调整后的估值,那么外部FOF又怎样达到“及时”调整。
王群航还提出,日前在与一位FOF拟任基金经理的交谈中获悉,有一些基金经理想将QDII基金也纳入配置标的,而QDII基金的净值披露时间都较晚,那么就无法与其他普通的权益、固收类基金一起同步估值,如果按这位基金经理所言采取“T+10”,投资者是否买账是个未知数。他反而认为,外部FOF的“双重收费”是个伪命题,投资了别人家的基金,该怎样收就怎样收。(编辑:杨颖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