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ST宏盛两大股东内斗已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
对于6月29日在*ST宏盛原董事会成员离席后,大股东普明物流随后召开的股东大会是否合法有效一事,目前仍由宏普实业掌控的*ST宏盛今日突发公告称,公司6月29日召开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因部
分股东干扰而不得不终止,未作出任何决议。但鉴于普明物流代表其他参会股东要求披露其所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为了让广大股民充分了解上市公司客观信息,现特以股东公告方式对部分股东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予以披露。
正如本报此前所报道,由于普明物流对*ST宏盛持股比例高达26%,因此在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中,普明物流提交的改选董、监事议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而宏盛董事会所提交的议案则全部遭到否决。
对此,*ST宏盛董事会(宏普实业控制)今日再次强调,公司以股东公告方式对部分股东(暗指普明物流)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予以披露,但公司并不认同该公告内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部分股东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司以及董事会的工作无任何约束力。与此同时,公司董事会以及高管人员没有因为部分股东召开并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发生变动。
值得一提的是,“普明物流召开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是否有效”这一话题还引发了三家律所的激烈讨论。
上海方韬律师事务所(原见证律师离场后由普明物流所聘请)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称,法律施行的目的在于维护股东的利益和股东合理的诉求。因此,没有理由可以允许*ST宏盛管理层怠行义务而使股东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发生和存在;更不能允许董事利用其主持会议的地位,达到使股东大会决议符合其代表的公司管理层意愿,而非大多数股东意愿的情况存在。其次,公司利益归于股东,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此背景下,方韬律所最终给出了“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真实、合法、有效”的结论。
而本次股东大会原见证律师——上海中夏旭波律师事务所单毅仁等律师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则“针锋相对”表示,经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因特殊原因终止,所有公告的议案均未进行表决,未形成股东大会决议。
单毅仁同时发布声明称,其所见证的股东大会自大会正式召开至会议终止,未见所谓的方韬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在场履行见证职责,方韬律所作为股东大会见证律师的合法性值得怀疑。“本人就方韬法律意见书中所载之内容不予确认”。
此外,接受*ST宏盛委托的上海市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亦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对上述两律所的意见予以了逐项分析,并最终表示,普明物流等方面要求公告的“200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程序上不符合“规则”规定,决议内容不符合“章程”规定,所披露的“信息”不准确、不完整,其真实性、有效性也已出现法律上的分歧,将这样存有不确定因素的“信息”予以公告,难免引发矛盾双方更大的争执和对立,也容易在广大股民中造成混乱。 (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苏来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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