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仅试点了三个月,中国政府便决定在全国范围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
2010年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宣布,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并称,此举意在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
这项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实行开户登记制度。境内企业符合出口收入来源且在境外有实际支付需求、近两年内未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等条件的,均可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申请;二是对境内企业出口收入存放境外实行规模管理。存放境外的规模,由境内企业根据实际需求向所在地外汇局提出,外汇局进行登记备案;三是简化出口核销、联网核查等业务操作,实行企业事后报告制度;四是对境内企业境外账户收支实施非现场监测,对异常情况实施现场核查。
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体现了中国外汇管制的进一步放松和外汇储备管理思路的较大转变。
1994年汇率并轨后,中国在较长时间内对企业出口所得实施强制结汇制度,至2008年8月修订《外汇管理条例》,才取消了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近年,在贸易顺差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央行一方面持续堆积外汇储备,另一方面被动进行外汇占款对冲,由此增加基础货币投放,央行负债压力加大,在一定时期,加剧了国内流动性过剩矛盾。
同时,由于中国的外汇资产大多集中在政府手中,民间外汇资金蓄水池有限,政府集中运营管理储备资产成为一项日益艰巨的任务。新政策有利于企业和民众持有和投资外汇,实现“藏汇于民”,但也对企业的外汇资金运作提出挑战。
目前,中国官方外汇储备占全部对外资产约三分之二,而日本仅为六分之一左右。
国家外汇局也表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既可以平衡贸易项下的资金流出入,又可以切实便利境内企业进行跨境资金运作,支持境内企业“走出去”发展壮大。对跨境贸易收支较为频繁的企业,可减少其外汇资金跨境划转费用及汇兑成本;对参与国际市场程度较高、集团化管理能力强的企业,有助于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境外融资成本,进一步增强国际竞争力。
此前,国家外汇局曾于2010年8月底决定,在北京、广东(含深圳)、山东(含青岛)、江苏四个省(市)开展出口收入存放境外政策试点,自当年10月1日起,试点期限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