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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合作工作机制》通知印发

加入日期:2012-11-30 14:24:52

  1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下发《关于印发《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合作工作机制》的通知》,双方根据各自职能,联合制定了《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合作工作机制》(以下简称《机制》)。

  《机制》明确,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法规与行业管理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具体负责日常联系工作,根据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交流工作信息,研究制定监管措施,组织开展对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机制》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市场监管的主管部门,承担依法规范、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监管职责。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质审批、监督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和地理信息获取、提供、保存与应用等测绘活动,查处各类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

  《机制》提出强化监管措施,要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企业领取测绘资质情况;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沟通,将管理措施融入信用分类管理、市场巡查、网格化监管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的监管方式中。

  《机制》明确两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查处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企业的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监管工作中发现测绘地理信息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同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出撤销、吊销、注销《测绘资质证书》决定的,应通报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及时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单位的查处通报或处理建议,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配合处理。

  《机制》还明确要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长效机制。《机制》的制定,对于进一步深化部门合作工作机制,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来源测绘地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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