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1月7日讯 记者王璐报道 为规范各类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防范金融风险,2011年11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进行集中清理整顿。据了解,各省级人民政府作为组织实施清理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的责任主体,已经按照国务院部署和要求,加强组织领导,从实际出发,制定工作方案,深入调查研究,积极稳妥开展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截至目前,已有浙江、湖北、重庆、贵州、西藏、甘肃、青海、深圳等8省(区、市)的清理整顿工作率先通过联席会议检查验收。
在清理整顿工作中,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办发〔2012〕37号文件提出的“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对各类交易场所认真排查,合理确定保留的交易场所数量、规模和分布,对存在问题的交易场所,该关闭的关闭,该整顿的整顿,该规范的规范。根据国发〔2011〕38号文件的要求,除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交易场所外,其他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管。各省级人民政府认真总结清理整顿工作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的要求,积极研究制定本地区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制度,明确日常监管、统计监测、违规处理、风险防范和处置等具体规则,建立健全交易场所长效监管机制。
近期,部分省(区、市)已经相继完成本辖区清理整顿检查验收工作,并陆续向联席会议报送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经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认真研究,结合对部分省(区、市)的现场检查情况,浙江、湖北、重庆、贵州、西藏、甘肃、青海、深圳等八省(区、市)的清理整顿工作率先通过联席会议检查验收。联席会议同意上述八省(区、市)部分交易所保留和备案申请,要求八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文件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各类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坚决防止各类交易场所违法违规经营现象死灰复燃,确保各类交易场所依法运营,规范发展。
下一步,联席会议将继续加强对各省(区、市)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督导力度,及时提供政策指导服务,推动各地尽早完成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