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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管总局通报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情况

加入日期:2012-12-13 15:20:4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矿商贸


  企业职业卫生统计试点工作情况的通报
安监总厅统计函〔2012〕212号
  天津、黑龙江、江苏、广东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5月以来,天津市、黑龙江省、江苏省、广东省(以下统称各试点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试点工作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领导,创新工作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试点工作全面开展,取得了预期效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各试点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实际,突出重点,认真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试点工作的宣贯和培训,督促企业填报数据,及时统计分析,科学评价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方法,按计划完成试点工作的各项任务。截至2012年10月,4个试点地区共有298家工矿商贸企业上报了职业卫生基础数据,涉及农业、石化、金属、非金属、化工、医药、建材、轻工、机械、电子、纺织、电力、交通、铁道及其他等15个行业,统计数据包含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职业病发病情况等15个类别的内容。经研究分析,形成了对试点地区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情况的初步认识,提出了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措施建议。

  (一)形成了对试点地区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情况的基本认识。试点工作中上报数据的298家企业中,天津市60家、黑龙江省117家、江苏省61家、广东省60家,分别占统计总量的20.1%、39.3%、20.5%和20.1%;从业人员共260251人,其中有67169人接触粉尘、噪声、高温、化学毒物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占从业人员总数的25.81%。

  通过对试点企业各项指标数据的分析,我们认为:各试点地区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工作推进情况整体良好;大部分试点企业申报了职业病危害,开展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监护等工作。但是,试点地区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工作中还存在亟需改善的问题:一是试点地区职业卫生形势严峻,工矿商贸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较为严重,部分行业企业粉尘、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率较高。二是职业卫生监管存在薄弱环节。统计结果表明,不同登记注册类型、不同行业领域、不同规模以及不同地区的企业职业卫生工作不平衡情况突出,石化、化工、建材、纺织等行业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亟待加强,小、微型企业职业病危害预防及控制措施不到位的现象较为突出。

  (二)实际检验和评价了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体系。各试点地区全部使用了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初稿)设置的各项统计指标,并通过基础数据的收集和填报、数据审查、统计汇总及编制统计分析报告等各项工作,使制度(初稿)规定的统计方法、工作流程、组织保障和措施方法均得到了实际应用,充分检验了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方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以及信息统计分析系统运行的稳定性与实用性。专家分析认为,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可以适时在全国全面试行。

  (三)积累了经验,营造了良好氛围。在职业卫生监管和职业卫生统计工作基础薄弱,面临诸多困难的情况下,各试点地区积极开拓思路,大胆摸索尝试,创新工作方式,有效地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为在全国范围开展该项统计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通过试点工作,各试点地区省、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提高了对职业卫生统计工作的认识,锻炼了职业卫生统计队伍,培养了一批业务骨干,营造了深入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做法

  各试点地区在试点工作实践中探索总结了大量可学、可用的经验和做法,为在全国全面开展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统筹部署。各试点地区安全监管部门对试点工作高度重视,部署迅速得力,专门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工作职责,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印发通知、举办培训班等方式,对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安排部署,并抓好组织落实和督促检查,有力推动了试点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思想认识。各试点地区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安全监管人员和试点企业对职业卫生统计工作的认识和理解,积极营造工作氛围。天津市通过印制职业病防治宣传横幅、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画等多种形式,进行了多方面、多角度宣传。江苏省层层组织安全监管部门和试点企业相关人员开展集中动员和培训,布置任务,安排进度,讲解各项指标的填报要求,组织学员现场模拟操作信息系统。黑龙江省黑河市举办了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试点工作培训班,对全部试点企业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并且利用“安全生产月”咨询日的机会,深入到试点企业开展宣传教育,向企业负责人进行现场宣贯。

  (三)统计与监管相促进,加强业务指导和服务。一是密切结合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注重发挥统计引导功能。黑龙江、广东省将统计工作与规范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以及树立企业典型等工作相结合,做到了监管和统计相促进。二是加强指导和服务。天津市建立了职业卫生统计催报制度,指导企业规范开展数据查询、审核、订正以及归档、保密工作,保证了企业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黑龙江省黑河市多次召开试点工作座谈会,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总结交流好经验、好做法。广东省分别委托广州市和惠州市的职业病防治院主动向试点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帮助企业进行数据审核和填报工作。

  (四)抓好重点环节,推进试点工作深入开展。针对试点企业多数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的情况,为获取企业重点指标的相关数据信息,确保试点统计数据全面、真实,试点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认真抓好检测和体检环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积极协调卫生行政部门开通检测和体检绿色通道,为试点企业提供优先体检和上门体检服务,提高企业体检的积极性。江苏省无锡市加大督导力度,督促企业主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辨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体检等工作,认真收集相关信息数据。

  (五)做好分析工作,发挥信息服务功能。各试点地区加强基础数据分析工作,编制上报了《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分析报告》,深入分析本地区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特点、规律和主要问题,研究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改善职业卫生工作提供依据;另外,针对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体系的运用情况,积极探索创新统计方式方法,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统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积极创造条件,强化保障措施。一是争取资金支持。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主动争取市政府的支持,划拨了工矿商贸职业卫生统计试点专项资金。广东省也从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中划拨专项经费,为试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二是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推动。哈尔滨市充分发挥行业、企业主管部门的作用,主动与哈药集团、工业资产公司和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协调指导,使其发挥工作职能,组织和督促落实试点工作。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此次试点工作是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的首次尝试,取得了初步成效,在一定程度上探索了统计的体系建设、队伍建设、措施方法等问题,但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认识不到位。部分企业负责人不注重职业卫生工作,投入严重不足,工艺装备落后,不重视职业病危害,不检测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不配备防护设备,不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不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等。另外,很多劳动者职业卫生和法律知识匮乏,维权意识不高,不能主动维护自身职业健康体检、个体防护等权益。因此,开展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工作难度较大。

  (二)统计指标体系仍需进一步优化。由于统计指标释义和填报说明不够细化,部分企业对个别指标的理解和填报还有难度,有必要对指标体系进行整合和完善。

  (三)信息系统不完善。试点信息系统虽然较好地发挥了各项功能,但运行中仍出现了系统认证复杂、无法登录、数据统计不准确、逻辑校验漏洞等问题,其稳定性、准确性和实用性还需进一步加强。

  (四)统计人员业务不熟悉。由于大部分企业是第一次进行职业卫生统计,统计人员虽参加了一定的培训,但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影响统计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对职业卫生统计业务不熟悉,如出现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不清、指标理解偏差、数据漏报或误报等问题。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深入分析研究,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对各项职业卫生统计指标使用情况及效果的研究,细化指标释义及相关统计方法的说明,修正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编写指南,精简和完善指标体系,提高其科学性、实用性。同时,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信息统计分析系统功能,增强系统的稳定性,确保统计渠道畅通高效,为职业卫生统计工作提供科学智能快捷的技术保障。

  (二)认真筹备部署,全面试行职业卫生统计制度。根据试点情况,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形成《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制度(试行稿)》,适时在全国全面试行。待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工作具备一定基础,将制度向国家统计局报备后正式实施。

  (三)加强交流培训,保障职业卫生统计工作顺利开展。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统计工作总结交流活动,开拓思路,创新方法,发现和树立典型,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频率和覆盖率,提升统计人员的统计调查、数据分析和数据管理能力,为职业卫生统计工作顺利实施提供保障。

  (四)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职业卫生统计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广泛、深入宣传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的思想认识,提高工矿商贸企业加强职业卫生统计工作的主动性,提升社会公众对职业卫生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积极推进工矿商贸企业职业卫生统计工作健康发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2年12月11日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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