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业内专家指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将会对保证今年经济增长起到重要作用。为此应该疏通渠道,创造工具,让民间资本能够合理合法地进入金融领域。
进一步放开民间资本是大势所趋
民间资本投资是保持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重要保证。事实上,近几年中央对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问题可谓高度重视,态度坚决,已多次下发文件鼓励民间资本发展。从2005年国务院签发的“非公36条”到2010年5月份国务院再次签发《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新36条”,均被业内认为是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的里程碑式的政策。《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也明确提出:“鼓励扩大民间投资,放宽市场准入,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
可以说,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不仅有利于资源合理配置,也是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有专家认为,目前国内外尤其是欧美经济形势不容乐观,我国的经济增速必然要放缓。因此,为了拉动经济增长,进一步放开对民间资本的进入也是大势所趋。不依靠民间投资,今年“稳中求进”的目标将会很难。温家宝表示,如何应对今年的经济困难,有两个途径非常重要:一是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二是放活民间资本,支持民营企业发展。这条路非常宽广,潜力巨大。这方面如果没有很大的魄力,就不能很好地破解当前的难题。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益处良多
有市场分析人士指出,目前由于我国金融市场投资渠道较为缺乏,居民可选择的投资品种不多,严重制约了民间资本作用的发挥。允许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一方面可以使大量民间储蓄资金完成向民间资本甚至金融资本的转化,在增加民间投资收益的同时,发挥金融资本的杠杆作用,集聚社会财富为经济发展服务。另一方面可以吸引社会上大量的民间闲散游资,有利于引导民间资本从虚拟经济向实体经济流动,避免民间资本集中在楼市、股市以及生活必需品市场炒作,影响经济正常发展。
允许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也是缓解社会资金供需脱节的措施之一。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晓灵认为,信贷市场要发展,既需要发展吸收公众存款的公众金融机构,也需要发展不吸收公众存款的非公众金融机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等非公众金融机构,给民间资金一条合法进入金融领域的通道,是推动实现投资人、筹资人顺利对接的渠道之一。
允许民间资本投资金融领域,特别是放宽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等小型、微型地方性金融机构的限制,能弥补此前我国县域金融机构撤并后县域金融服务的缺失。与此同时,村镇银行等小型、微型地方性金融机构对本地中小企业和农民信息的了解具有比较优势,有的机构还是专门为缓解小型企业和农村地区融资难而设立的,注定其主要业务对象是中小企业和农村,因而将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中小企业和农民等弱势群体的融资难问题。
疏通渠道和加强监管是前提条件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杨涛表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性投资领域,首先要疏通民间间接融资渠道。这就要加快银行体系的改革,如继续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改革,还有在社区银行领域加快创新,因为这些零售金融机构将有效吸收民间资本,并且对中小民营企业提供更好地支持,从而促使民间资本实现良性循环。与此同时,还要疏通民间直接融资渠道。民间直接融资,往往与私人自发的金融创新活动结合在一起,也是金融改革深化的核心动力。私募基金走向阳光已指日可待,其他如债券、产权交易市场等也应进一步开放。通过引导支持民间直接金融创新,可以使大量过剩的民间资金更易找到用武之地。
另有业内专家建议,应按照“宽进入、严监管”的原则,放开民间资本设立小微型金融机构和农村合作互助社的限制,以及这类金融机构信贷模式创新的限制。在兴办金融机构方面,民间资本可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通过兴办这些微型金融机构来跨越当前金融业所面临的“软门槛”并获取金融牌照,在逐渐发展壮大过程中不断扶持“三农”和中小企业的发展。在监管方面,制定民间资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单一法或实施细则,明确民间资本入股或控股金融机构的出资比例要求、进入方式、价值取向、业务范围、放贷资金来源,明确监管要求、财务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要求,以专门的法律严格规范放贷主体的借贷行为。同时,密切监控分析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流向。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及时掌握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出资、占股情况,统计和分析民间资本参股或设立金融机构的信贷情况,把握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的发展状况和趋势。加强各监管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共享,实现信息的综合利用,提高金融宏观调控决策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