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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报李文清涉嫌内幕交易案情况

加入日期:2012-4-20 19:09:27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证监会对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科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上海金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投资)法定代表人李文清涉嫌内幕交易,并于2010年6月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

  经查,2006年10月,李文清与天一科技时任董事长周某等人赴贵州,与合作方贵州润丰矿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润丰)董事长张某等人商谈合作开发贵州省独山县维寨锑矿和郁家寨铅锌矿。2006年10月31日和11月1日,天一科技共划款3,000万元给贵州润丰,确定合作事宜。2007年1月23日,天一科技发布《对外投资公告》称,天一科技投资3000万元,与相关合作方和人员合作开发贵州省独山县维寨锑矿和郁家寨铅锌矿。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李文清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在天一科技发布《对外投资公告》前,李文清利用所控制的金盛投资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买入70.07万股天一科技股票,成交金额约386万元,至2007年2月全部卖出,非法获利约389万元。

  李文清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及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2010年6月,证监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11月,公安机关在西安将李文清抓获。之后,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文清犯内幕交易罪。2011年7月5日,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判决。判决认定李文清利用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采用内幕信息公开前低价买入、公开后高价卖出的方式非法买卖证券并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构成内幕交易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李文清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退赔了部分非法所得,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对违法所得予以罚没。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内幕交易行为本质上是证券欺诈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其特殊地位获得的信息优势对市场做出反应,比一般投资者更多地得到获利或减损的机会,使一般投资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负责人强调,在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参与上市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知悉内幕信息,本应保守秘密,戒绝内幕交易,却利用该信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且获利数额巨大,应被追究刑事责任。证监会将继续严厉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对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依法坚决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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