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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通报两起内幕交易案

加入日期:2012-4-21 10:09:29

  谭压西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案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李文清涉嫌内幕交易案已进行判决

  中国证监会昨日通报了两起内幕交易案,分别是谭压西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案和李文清涉嫌内幕交易案。

  目前,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09年7月,证监会对河南东方银星(600753)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星)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股票价格异常波动问题进行调查。调查发现,谭压西及其亲属利用内幕信息交易“东方银星”,涉嫌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监会于2010年6月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公安机关已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经查,2009年6月下旬,东方银星控股股东重庆银星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星集团)开始与广西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有色)委托的广西(中国—东盟)矿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矿投)筹划东方银星控股股权变更暨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2009年6月29日,银星集团与广西矿投在银星集团债权人重庆市总商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会担保)的会议室进行重组谈判。经过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关于河南东方银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产重组与股份转让的意向书》,拟由广西矿投受让银星集团持有的东方银星股份2500万股,并协助东方银星剥离现有全部非货币资产,同时由广西有色控股的广西华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锡集团)全体股东以其持有华锡集团的全部股份注入东方银星,使上市公司取得华锡集团的全部资产,成为一家以矿业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上述谈判会议地点由商会担保总经理谭压西提供和安排。2009年7月1日,东方银星对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了公告,公司股票于当日开始停牌。2009年6月29日,谭压西及其亲属控制的“商会担保”等4个账户,动用资金1258.86万元,合计买入东方银星股票1534,468股。

  谭压西等人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五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证监会于2010年6月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对其知晓内幕信息的事实予以否认。此外,由于重组双方在沟通资产重组意向、确定谈判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时均是采用电话联系方式进行,且重组谈判在2009年6月29日一次完成,除双方签署的资产重组及股份转让意向书外,此次重组的前期筹划阶段没有形成其他书面文件和电子资料,客观上给案件调查带来了一定困难。证监会调查人员在查实嫌疑账户实际控制人的基础上,多方求证,最终查明了谭压西等人知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事实,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与此同时,证监会还通报了李文清涉嫌内幕交易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监控发现的线索,证监会对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科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上海金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投资)法定代表人李文清涉嫌内幕交易,并于2010年6月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判决。

  经查,2006年10月,李文清与天一科技时任董事长周某等人赴贵州,与合作方贵州润丰矿产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润丰)董事长张某等人商谈合作开发贵州省独山县维寨锑矿和郁家寨铅锌矿。2006年10月31日和11月1日,天一科技共划款3,000万元给贵州润丰,确定合作事宜。2007年1月23日,天一科技发布《对外投资公告》称,天一科技投资3000万元,与相关合作方和人员合作开发贵州省独山县维寨锑矿和郁家寨铅锌矿。根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上述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李文清是内幕信息知情人。

  2006年12月至2007年1月,在天一科技发布《对外投资公告》前,李文清利用所控制的金盛投资股票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买入70.07万股天一科技股票,成交金额约386万元,至2007年2月全部卖出,非法获利约389万元。

  李文清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及第七十六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同时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罪。2010年6月,证监会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0年11月,公安机关在西安将李文清抓获。之后,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李文清犯内幕交易罪。2011年7月5日,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判决。判决认定李文清利用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采用内幕信息公开前低价买入、公开后高价卖出的方式非法买卖证券并从中非法获利,情节严重,构成内幕交易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李文清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并退赔了部分非法所得,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对违法所得予以罚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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