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公路水毁发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申请中央水毁抢修资金补助时,由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核实、汇总本地区公路水毁和抢通情况,向财政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影响范围、程度;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公路阻断情况、公路抢修保通情况;公路水毁和申请中央水毁抢修资金额度;财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必要情况。
第十条 财政部收到申请报告后,根据中央水毁抢修资金年度规模、补助标准及各省灾情,核定各省中央水毁抢修资金补助额度,下达至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交通运输部、民政部等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中央水毁抢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中央水毁抢修资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办理。
对重大突发灾情,财政部可视情况紧急拨付中央水毁抢修资金。
第四章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下达资金后,应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中央水毁抢修资金具体安排、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格式附后)。
第十三条 省级财政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中央水毁抢修资金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水毁抢修资金使用,应接受财政部、审计署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骗取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中央水毁抢修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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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公路水毁抢修保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来源财政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