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做好困难群体医疗救治工作意义重大。近年来,国家逐步建立健全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障(保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等,针对困难群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已初步形成。但由于相关体制机制还不完善、群众对相关政策知晓率低等原因,医疗保障体系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导致群众因经济原因放弃治疗或自行治疗的极端案例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后果。做好困难群体的医疗救治工作,是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二、起草原则 (一)与现有医疗保障相关规定、要求做好衔接。针对相关政策群众知晓率低的问题,《通知》列出了关于医疗保障的主要政策性文件,并提出加强学习与宣传的要求。
(二)主要对医疗机构作出要求。结合我委职责,主要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对困难群体的诊疗活动提出工作要求。
三、主要内容 《通知》结合现有工作要求和临床工作实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工作要求:
(一)做好相关政策学习宣传和落实。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要求,于2013年年底前制订相关实施细则。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发〔2013〕94号)及当地有关文件的学习,医务人员要掌握困难群众的保障待遇、申报程序等政策要求,并指导、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二)做好急危重症经济困难患者的救治工作。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推诿或拖延患急危重症的困难群众的治疗。
(三)加强诊疗活动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在对困难群众实施诊疗时,应当按照相关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等,规范诊疗行为,合理用药,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困难群体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3〕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近年来,国家逐步建立健全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障(保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等,针对困难群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已初步形成。但由于相关体制机制还不完善、群众对相关政策知晓率低等原因,医疗保障体系还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导致群众因经济原因放弃治疗或自行治疗的极端案例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医疗救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学习宣传,落实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2013年年底前制订国办发〔2013〕15号文件实施细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要及时学习《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财社发〔2013〕94号)及当地有关文件,掌握救助范围、保障待遇、申报程序等政策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发现经济困难的患者,应当向指定部门报告,由有关人员向其宣传解释相关政策,并指导或帮助其办理有关手续。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医务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积极做好此项工作。
二、做好急危重症经济困难患者的救治工作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积极救治患急危重症的经济困难患者,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推诿或拖延治疗。由于医疗条件限制等原因不能在院治疗的,要妥善安排患者转诊。各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对于无故拒绝、推诿或拖延治疗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经济困难患者诊疗工作管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我委发布的相关诊疗规范、临床路径,结合实际细化相关规范和临床路径,逐步形成标准化诊疗方案,规范诊疗行为,合理用药,为患者提供合理、适当的医疗服务,保证医疗质量与安全,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
2013年12月3日来源卫生计生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