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
黄飞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
邓莹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
王小强
公司负责人黄飞、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邓莹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王小强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元)
766,408,140.32
765,758,367.70
0.0849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
118,442,465.70
117,603,783.76
0.713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0.74
0.73
不适用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5,907,995.07
不适用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0.0367
不适用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838,681.94
838,681.94
-25,343.33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052
0.0052
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009
0.009
不适用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0052
0.0052
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金额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2,203,992.02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750.53
所得税影响额
-550,998.01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
-909,146.71
合计
742,096.77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9,661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种类
张金成
17,981,41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欧新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001,000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88,102
交通银行-易方达科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757,829
中国建设银行-信诚精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146,183
程中良
2,000,000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
1,735,42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添富民营活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1,502,597
冷晓斌
1,467,237
索郡
1,459,390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1、破产重整相关事项
本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上海凯聚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聚电子")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西安中院申请对本公司进行重整。西安中院于2011年10月27日裁定受理凯聚电子提出的对本公司进行重整的申请,于2011年12月22日依法裁定公司重整,自2011年12月22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之日为重整期间。
2011年12月29日及2012年2月2日,本公司破产重整第一次、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截至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共有20户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申报债权金额为人民币983,321,471.40 元、美元13,407,150.18 元;其中申报有财产担保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175,228,667.16 元。经管理人审查,确认债权金额为人民币506,762,698.74元、美元25, 899,781.59 元。
2012年2月21日,本公司收到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1、确认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等14 户债权人的债权人民币312,162,698.74 元,美元25,899,781.59 元。其中担保债权人民币27,961,563.95 元、美元18,558,037.04 元;普通债权人民币284,201,134.79 元、美元7,341,744.55 元。2、对上海舜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东投资")申报的债权数额人民币194,600,000 元予以确认,舜东投资在债权人会议上行使临时表决权。
2012年4月6日,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对《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讨论和表决,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予以通过,普通债权组经表决未通过。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公司于2012年4月9日依法向西安中院申请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2012年4月23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批准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二、终止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2012年8月2日,经西安中院司法鉴定中心摇号产生了三家拍卖机构(陕西西部拍卖有限公司、陕西汇金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开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10月18日,公司收到西安中院《民事裁定书》(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46号和第00007-47号,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内已基本完成,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裁定延长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2013年4月22日。
2012年11月,公司资产的查封、冻结得到全部解除。
2012年7月31日,公司按照《重整计划》要求以公司原总股本128,728,066股为基础,用资本公积金按每10股转增2.5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共计转增32,182,016股股份,该部分股份登记至全体股东名下。2012年8月1日,全体股东名下新增的股份过户至本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2012年8月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2]第113751号《验资报告》,公司股本由12,872.8066万元人民币现变更为16,091.0082万元人民币。2012年9月14日,公司完成了相关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工作。
2012年9月29日,根据《重整计划》,战略投资者莱茵达控股集团、张金成将其持有的莱茵达公司45%股权于过户至本公司名下。2012年10月9日,按照《重整计划》,本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中的25,745,613股股份(其中:限售流通股7,764,195股,无限售流通股17,981,418股)过户至张金成名下,张金成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6.00%,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此外,本公司(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户)名下的剩余6,436,403股股份将偿付给债权人以提高对债权人的清偿比例。
拍卖的主要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电子设备及办公设备、应收债权、长期投资及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无形资产。
公司从2012年12月至审计报告出具日对破产重整项目的资产已进行了五次公开拍卖,第二次拍卖中竞买人陈剑以18,03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持有的公司3,494,743股股票(其中:限售流通股1,053,922股,无限售流通股2,440,821股),第一、三、四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3年4月20日第五次公开拍卖中竞买人张新龙以4,30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公司破产重整项目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竞买人左林佳以21,10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首层甲部(1F2-1F10),建筑面积813.1㎡;竞买人姚庆以45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地下二层25号、26号、28号停车位;竞买人彭琪以1,250,000元的成交价格公开竞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良友大厦"地下二层18至24号以及27号、29号停车位。
公司于2013年4月20日收到西安中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60号和第00007-61号《民事裁定书》,公司在重整计划载明的执行期间,已基本完成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的执行,但关于资产处置及债务清偿等工作还未完成。西安中院裁定延长本公司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和执行监督期限至2013年10月22日。
2、中国远大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6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本公司清偿货款及代理费、逾期利息、汇率损失总计人民币211,793,387.87元,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已终审裁决,裁决款大部分已支付,剩余款项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其债权为人民币45,547,064.72元。
3、上海银行静安支行诉讼本公司归还2500万元借款,诉讼已调解,目前裁决款部分已支付,剩余款项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其债权为人民币26,526,578.06元。
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起诉安曼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宏普国际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本公司、上海宏普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仲裁已裁决归还代偿款本金及代偿款利息、仲裁费等,未执行付款。后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其债权为人民币1,434,985.95元、美元18,558,037.04元。
5、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讼本公司向其支付欠款本金 、利息、汇兑损益等,已调解,调解款已大部分支付,剩余款项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其债权为人民币17,557,139.24元、美元7,341,744.55元。
6、上海舜东投资有限公司诉讼本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裁决,因本公司于2011年12月22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按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舜东公司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四破字第00007-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舜东公司债权为人民币19,460万元,并给予舜东公司前述金额的临时表决权。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根据公司重整计划,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金成承诺莱茵达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12、2013 年实现净利润均不低于2500 万元,如未实现上述承诺净利润,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张金成承诺在公司年报披露后1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按上述承诺净利润与实现净利润间差额的45%补足给公司。
以上承诺目前正常履行。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和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印发<关于上市公司完善现金分红政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陕证监发[2012]45号)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征询广大投资者意见后,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现金分红政策以及不进行现金分红的例外情形等相关条款,并经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由于公司上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不具备分红条件,因此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严格执行了《公司章程》中的利润分配政策。
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飞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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