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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规范两融和转融通信披规则

加入日期:2013-5-3 5:10:47

  为规范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相关主体的信息披露行为,上交所昨日发布了《融资融券、转融通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征求意见稿)》。投资者、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参照适用上市公司有关权益变动和信息披露的规则。

  根据《征求意见稿》,投资者、证券公司、证金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的,其通过多个证券账户持有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及其他证券数量,应当合并计算。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其权益变动或收购的公告及报告书中单独披露其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发生的持有股份和股份变动的数量及比例。

  投资者、证券公司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合并计算的持股比例超过30%的,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履行要约收购义务或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属于免于提出豁免申请情形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规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其他主体成为转融通业务出借人的,不得存在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监、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不得进行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另外,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主体参与转融通业务的,还应当遵守股票买卖“窗口期”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的“股份变动和股东情况”部分,披露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中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业务的股东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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