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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通知 规范券商银证合作定向资管业务

加入日期:2013-7-20 1:44:59

  ⊙记者 马婧妤 浦弘毅 ○编辑 姚问

  昨日,中国证券业协会正式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对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下称“银证合作定向业务”)进行规范,明确了该业务的禁止性要求、合作银行遴选标准、定向合同规范性要求、内部管理机制、备案管理、执业检查等内容。

  银证合作定向业务,是指合作银行作为委托人,将委托资产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定向资产管理,向证券公司发出明确交易指令,由证券公司执行,并将受托资产投资于合作银行指定标的资产的业务。

  《通知》禁止证券公司分公司、营业部独立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资产管理分公司除外),同时禁止券商开展资金池业务、将委托资金投资于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禁止投资的行业或进行利益输送。

  为规范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开展,《通知》要求券商建立合作银行遴选机制,明确遴选标准和程序,要求券商对合作银行的资质、信用状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慎选择合作银行。

  合作银行的基本条件包括: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有效;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规模不低于30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最近一年未因经营管理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最近一年财务状况未出现显著恶化、丧失清偿能力等。

  券商开展银证合作定向业务,除须向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券商资管业务及券商私募产品备案管理有关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交补充备案材料,包括合作银行遴选制度、定向合同相关的附属协议、定向业务运营情况的定期报告等。

  另外,《通知》还进一步加强了定向合同的规范性要求,并要求券商加强内部风控合规管理机制。按照工作安排,协会和中证市场检测中心将按照《通知》要求,对券商银证合作定向业务实施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如出现重大问题未及时报告,协会可依规对券商进行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移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处理。

编辑: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