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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详解沪港通 海联讯骗取发行核准-更新中

加入日期:2014-11-6 16:08:35

  证监会详解沪港通信息披露问题

  针对沪港通的信息披露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年报中应该披露持股5%股东的名称发生较大变化,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的权益应该合并计算,根据沪港股票互联互通机制,香港投资者通过沪股通买股票的,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人。

  此外,资产管理公司在履行权益义务方面,投资者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实际支配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该合并计算。

  证监会: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6日表示,证监会依法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对任何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市场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希望各方共同努力维护支部市场的公平正义,促进市场稳定发展。

  证监会:对海联讯处罚已考虑多方因素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6日表示:在证监会作出对海联讯处罚决定前,已充分考虑下列情况,海联讯主动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主动消除对市场影响;股东出资设立专项赔偿基金,95.7%的适格投资者已获得补偿,占赔偿总额的98.81%。

  证监会对海联讯处以882万元罚款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6日表示, 海联讯发行上市后,虚构应收账款来掩盖IPO阶段虚构应收账款、营业收入的行为。张锋作为实际控制人,既直接同意应收账款造假,又在IPO申请材料上签字,构成发行人控股股东指使违法行为的情况,根据上述情况,证监会决定,对海联讯处以782万元的罚款,对信披违法给予警告,并罚款40万元,合计822万元;对张锋处以1173万元的罚款,给予警告30万元,合计1203万元;对邢文彪、杨德广每人每项行为罚款60万元;对孔彪等2人责任人分别罚款50万元;对其他12名责任人罚款25-3万元不等,对张锋、邢文彪、杨德广三人处以8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证监会:海联讯为实现上市目的骗取发行核准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6日表示:海联讯为实现上市目的,骗取发行核准,IPO申请文件中文件违规虚构应收账款和虚增营业收入。其中,2010年,2011年上半年,虚构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四分,虚增营业收入1246万元,1135万元,导致其IPO文件涉及营业收入的财务数据和指标虚假。

  证监会:将与别的部委协作加强金融市场监管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6日表示,证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债券统计制度,包括债券、票据 存托凭证,作为统计对象,逐资报送产品、交易、持有人信息、债券收益率等统计材料,报送机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等,此次债券统计制度的发布,是债券市场监管合作的重要一步,证监会今后将与央行密切协作,加强金融市场监管。

  证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债券统计制度 已印发执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6日表示,证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债券统计制度,目前已经印发执行。(.证.券.时.报.网)

  证监会:海联讯涉及骗取发行核准、信息披露违法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6日表示,2013年3月19日,证监会对海联讯进行调查,2014年11月6日进入行政处罚前的告知阶段,根据涉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和禁入决定,经初步调查,海联讯涉及骗取发行核准、信息披露违法等两项行为。(.证.券.时.报.网)

  央行证监会联合发布《债券统计制度》 监测债市

  为全面、准确反映债券市场发展,综合监测评估债券市场对货币政策及金融稳定的影响,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决定建立《债券统计制度》,目前已印发相关单位。

  《债券统计制度》以我国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及其他场所发行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债务证券,包括债券、票据、存托凭证等债务性金融工具作为统计对象,由报送机构逐支报送债券的产品、发行人、存续期、交易、持有人信息,以及债券收益率和其他有关统计资料,报送机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及交易所债券市场多家机构。

  此次债券统计制度的建立是加强金融统计基础设施建设,更好地支持经济金融政策决策的重要举措,也是贯彻落实部际协调机制加强债券市场监管合作的重要步骤。人民银行今后将继续与证监会保持协作,加强金融市场信息共享,共同推动金融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附:《债券统计制度》

  为全面、准确反映债券市场发展,综合监测评估债券市场对货币政策及金融稳定的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对象

  统计对象为在我国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商业银行柜台及其他场所发行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发行的债务证券,包括债券、票据、存托凭证等债务性金融工具。

  债务证券是指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用以证明发行人有义务通过提供现金或金融工具等进行偿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流通的金融工具,以下简称债券。当前实施的债券统计以债券发行统计表(见附1)所列品种为准;境内机构是指在我国经济领土上(除港、澳、台地区)具有经济利益中心的常住单位。

  二、报送机构及统计内容

  报送机构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及其他有关机构。

  报送机构逐支报送债券的产品、发行人、存续期、交易、持有人信息,以及债券收益率和其他有关统计资料。

  三、工作职责

  (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采集编制债券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交易所债券市场统计工作管理与数据的收集、整理与汇总,并以信息共享的方式按制度要求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督促协调有关报送机构加强统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建设债券统计信息系统,严格贯彻执行本制度。

  (四)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展债券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和评估。

  (五)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职权分别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统计工作进行检查。

  (六)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加强债券统计数据共享。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协调报送机构开展有关数据共享,培训债券统计人员。

  四、工作要求

  (一)报送机构应严格按照制度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债券统计数据及债券创新产品统计相关信息,及时反映制度执行情况。

  (二)报送机构负责加强统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建设债券统计信息系统,开展数据共享和培训工作,保证债券统计顺利实施。

  (三)报送机构负责制定债券统计基础信息采集实施细则,确保债券统计基础信息的完整、准确。

  五、数据报送时间与规则

  详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债券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320 号)。

  六、其他

  本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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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搜狐证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