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沪港通”有着怎样的规则体系?
沪港通规则体系主要可分为以下三个层面:
一是两地证监会层面。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2014年4月10日发布的联合公告,作为开展沪港通业务的基础性政策文件。主要内容包括沪港通的基本概念、业务模式、积极意义、制度要点、跨境监管和执法合作、对口联络机制等。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还签署了《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
二是中国证监会层面。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6月13日发布的《沪港通试点若干规定》,是市场各方参与沪港通活动的主要依据。主要内容包括沪港通相关业务活动的一般性规定、交易所的职责、交易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的职责、结算机构的职责、境内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的原则性要求、交易环节的相关安排和要求、结算环节的相关安排和要求等。中国证监会还相继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参与沪港通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港股通下香港上市公司向境内原股东配售股份的备案规定》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
三是两地交易所及结算机构层面。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制定或修订了与沪港通交易、结算业务相关的规则及操作指引。主要包括:上交所《沪港通试点办法》、《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港股通委托协议必备条款》、《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参与沪股通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实施指引》、《关于加强沪港通业务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布了《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香港联交所修订了交易所规则。
二、沪港通制度安排主要有哪些方面的特点?
一是规则适用的主场原则。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或经纪商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
二是采用交易所直连的模式。即由沪港两家交易所分别在对方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提供订单路由服务,接收本方投资者买卖对方交易所股票的订单,并传递至对方交易所。
三是采用直连跨境结算模式。两地结算机构分别作为本方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入股票的名义持有人,并互为对方结算机构的结算参与人,为沪港通提供相关的结算服务。
四是标的股票选取制度。目前,沪股通股票限于上证180指数、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A+H股上市公司的上交所上市A股;港股通股票限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的成份股和A+H股上市公司的H股。但被实施风险警示的A股及对应H股、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交易的沪股和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交易的港股等不纳入沪港通标的股票范围。
五是共同交易日原则。沪港通仅在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时开通。
六是额度管理制度。对人民币跨境投资额度实行总量管理并设置每日额度,实行实时监控。其中,沪股通总额度为30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3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总额度为2500亿元人民币,每日额度为105亿元人民币。两地有关监管机构可根据试点情况对投资额度进行调整。
七是港股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根据香港证监会要求,仅机构投资者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港股通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