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以前,位于江苏阜宁经济开发区的聚鑫轧花油脂公司,两拨人群的争吵声打破了往常平静,阜宁农商行与中储粮盐城直属库上演了一场抢油大战。(见本报2012年6月30日文章《究竟谁的“油”?中储粮盐城直属库与阜宁农商行争油事件调查》)
究其因由,聚鑫轧花油脂公司法人周家华,将公司广场上竖立着的几个大型罐油“一女二嫁”:向中储粮盐城直属库宣称,其为代收购加工的国储油;向阜宁农商行宣称,其为数千万贷款的质押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最新获悉,近期中储粮江苏分公司和江苏省银监局通过对包括上述案件在内的有关粮油权属纠纷案件分析后发现,由于银企之间信息不畅通,没有建立有效的联防机制,个别粮油委托收储企业利用体制漏洞,故意隐瞒政策性粮油权属,违规抵质押骗取贷款。
日前,江苏省银监局已向各银监分局、各类金融机构发出紧急通知,严禁以中央政策性粮油办理抵质押贷款。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还从知情人士处获悉,除江苏外,包括湖北在内的其他部分省市近期也发出警示,杜绝政策性粮油委托收购、加工企业将不同产权粮油混存混放、一女多嫁、转移物权、违规质押等行为。
骗贷链条浮现
在目前政策性粮油收储运营模式下,中储粮各地直属库每年会指定当地部分企业进行粮油的收购和存储,由农业发展银行提供专项收购资金。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多方了解,政策性粮油收储企业,往往自身也会经营一般性粮油加工业务,而外界对其收储政策性粮油信息较难全盘掌握。因此,个别企业为了向商业银行融资,便指鹿为马,将政策性粮油进行抵质押。
“企业代为收储政策性粮油,资金来源于农发行专项资金,所以此部分粮油归属权为国家,企业除储存外,没有任何处理的权利。”上述知情人士称。
事实上,《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也规定:“承储企业不得以中央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对外清偿债务。”
但仍有企业铤而走险,以上述争油事件为例,周家华注册了两家相似的企业,聚鑫油脂和海陵油脂。此后,他以海陵油脂公司作为盐城直属库代收储平台,然后又以聚鑫油脂的名义和阜宁农商行进行业务往来。
一个颇值得玩味的细节是,周家华在存储政策性粮油的聚鑫油脂门前,竟赫然挂起了醒目的“阜宁农商行特约仓储库”字样,足见其已经充分掌握了直属库、农商行及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实质。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在政策性粮油被违规进行抵质押骗贷后,很可能引起商业银行和中储粮直属库之间的权属纠纷,在此情况下,商业银行往往面临更不利的局面,按照以往判例,法院往往支持政策性粮油权属安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粮棉油政策性收购资金形成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的通知》规定:“对由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棉油收购资金及由该项资金形成库存的粮棉油,不宜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执行措施。
封堵漏洞
如上文所述,日前江苏银监局已发出专门通知,要求严格防范以中央政策性粮油办理抵质押贷款的风险,从而支持江苏辖区中央政策性粮油权属安全。
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如遇企业以库存粮油作为贷款抵质押物,应审核该抵质押物的所有权属,并向相关中央储备粮直属库进行核实,由相关直属库出具书面确认件。”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上述江苏省银监局文件下达后,江苏辖区各直属库已经与市级银监局联系,落实权属审核制度。
不仅江苏,湖北荆门日前也已发文《关于明确国家政策性粮油权属的公告》,明确“中央储备粮荆门直属库截至2014年2月底,片区8个直管库和以下6个县(市、区)粮油收储企业仓房(油罐)库存的国家政策性粮油均属国务院所有,不得用上述粮油作担保、抵押、质押和偿债等”。
“企业利用政策性粮油进行骗贷,一般是两种情况,一是空手套白狼,即利用农发行资金收储,然后违规质押贷款获得自身经营资金;另外,就是收储企业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资金链吃紧,铤而走险。”上述知情人士分析。
针对后一种情况,不久前中储粮湖北分公司警示,要密切跟踪委托企业的资产、经营和财务变化状况,“加强与湖北省经侦总队、各级金融机构的沟通协作,一旦发现委托企业偿付能力或担保财产发生重大变动等风险,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措施并依法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