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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246 股票简称:万通地产 编号:临2014-013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
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分红比例:每股现金红利为0.07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7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为0.066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为0.063元
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22日;
除息日:2014年4月2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4月28日。
一、本公司201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4年4月4日召开的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刊登在2013年4月5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2013年度实现净利润380,672,731元,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29,188,734元,扣除已支付普通股现金红利170,352,000元,加上2013年初未分配利润1,186,423,121元,2013年末未分配利润1,367,555,118 元。以2013年末总股本121,68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517.6万元。
2、发放年度:2013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14年4月22日全天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7元。
5、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65元。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5%。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63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7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4年4月22日
2、除息日:2014年4月2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4月2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4年4月22日全天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1、本公司控股股东万通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2、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63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六、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人:程晓晞 王渴
联系电话:010-59070788 / 010-59071169
联系传真:010-5907115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写字楼D座4层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20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北京万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17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