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下午5时30分,港交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沪港通相关细则。随后,港交所网站发布沪港通的主要特点公告。
全文如下:
沪港股票交易机制(或称作沪港通)建议主要特点:
交易所参与者请参阅香港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4月10日发出有关原则上批准中国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建立交易及结算的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沪港股票交易机制或沪港通)的联合公告。亦请参阅香港交易所于2014年4月10日刊发的公告,当中确认联交所及香港结算一直与上交所及中国结算洽谈有关以交易通及结算通形式建立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洽谈内容主要围绕联合公告所载的原则。
尽管四方协议尚有待签订(签订相关协议为香港交易所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上市规则》须刊发公告的事项),各方经咨询香港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后同意由联交所及香港结算(分别作为交易所及结算所营运商)刊发本通告,其中载列沪港通机制试点建议的主要特点,让市场了解机制试点,并就相关落实执行作好准备。()
沪港通的主要特点
1. 沪港交易通
(1) 建立订单路由安排
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上交所、上交所子公司、联交所及联交所子公司将签订一份协议,以建立:(i)一项订单路由安排,使接受沪股通投资者委托买卖沪股通股票的交易所参与者可以通过联交所子公司向上交所(北向)提交买卖订单;及(ii)一项订单路由安排,使接受港股通投资者委托买卖港股通股票的上交所会员可以通过上交所子公司向联交所(南向)提交买卖订单。
为促进和实现沪股交易通(北向)的运作,联交所将(在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的前
提下)在上海注册成立一家独资子公司接收来自交易所参与者的买卖沪股通股票的
订单,并将该等订单传递到上交所的交易平台以在上交所执行。联交所子公司将就
编号
Ref. No.:
日期 2014年4月29日
Date:
CT/015/14
在内地从事其活动申请获得中国内地适用法律项下的经营许可,并获得承认为上交所的非会员交易参与人,及就在香港从事其活动获得《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的授权。联交所亦将按中国证监会可能提出的要求,就其拟从事与港股交易通(南向)有关的活动申请批准。
为促进和实现港股交易通的运作,上交所将(在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的前提下)通过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接收来自上交所会员的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订单,并将该等订单传递到联交所的交易平台以在联交所执行。上交所子公司将申请获得《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的授权,及就在香港从事其活动获得承认为联交所的特殊交易所参与者。上交所亦将按香港证监会可能提出的要求,就其拟从事的与沪股交易通(北向)有关的活动申请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的授权。
(2) 符合资格可通过沪股交易通(北向)进行交易的股票
(i) 上交所将接纳上证180指数的所有成份股、上证380指数的所有成份股,以及所有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而有股票同时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的沪股为沪股通股票,以供沪股通投资者(北向)进行交易,但在沪港通推出时下列沪股将不会纳入为沪股通股票:
(a) 所有用人民币以外货币买卖的沪股;及
(b) 所有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沪股。
(ii) 任何沪股因被实施风险警示而在沪港通推出时暂不纳入为沪股通股票,若该等沪股日后被撤销风险警示时,但该沪股届时仍属于有关指数成份股或其相应的H股仍在联交所买卖(如适合),将会被接纳为沪股通股票。
(iii) 已被纳入的沪股通股票日后当不再属于有关指数成份股及/或其相应的H股不再在联交所买卖的,及/或已被纳入的沪股通股票日后被实施风险警示(视乎情况而定),沪股通投资者(北向)将不可再买入但仍可卖出该股票。
(3) 符合资格可通过港股交易通(南向)进行交易的股票
(i) 联交所将接纳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所有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所有成份股,以及所有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而有股票同时为沪股的H股为港股通股票,以供港股通投资者(南向)进行交易,但以下股票将不会纳入为港股通股票 :
(a) 所有以港币以外货币买卖的港股;及
(b) 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以外的任何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买卖的H股。
(ii) 已被纳入的港股通股票日后当不再属于有关指数成份股及/或其相应的沪股不再在上交所买卖的,及/或已被纳入为港股通股票的H股其发行人的股票日后在上交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视乎情况而定),港股通投资者将不可再买入但仍可卖出该股票。
(4) 沪港交易通合资格股票范围的变更
上交所和联交所可商议并经双方同意及在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后修改沪股通股票及港股通股票的范围。
(5)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联交所将接纳所有交易所参与者及其客户为沪股通投资者(北向)。如联合公告所载,机构投资者以及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余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将被接纳为港股通投资者(南向)。
(6) 符合资格的交易所参与者
联交所将接纳所有符合联交所列明的信息技术性能、风险管理和其他方面要求的交易所参与者参与沪股交易通(北向);上交所将接纳所有符合上交所列明的信息技术性能、风险管理和其他方面要求的上交所会员参与港股交易通(南向)。
(7) 适用的交易货币
沪股通投资者(北向)买卖沪股通股票,仅限以人民币交易和交收;港股通投资者(南向)买卖港股通股票,仅限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与中国结算或其结算参与人进行交收。
(8) 适用的规则
通过沪股交易通向上交所提交的或在上交所执行的所有订单(北向),应遵守上交所的规则和程序以及中国内地适用的法律规定;通过港股交易通向联交所提交的或在联交所执行的所有订单(南向),应遵守联交所的规则和程序以及香港适用的法律规定。
2. 沪港结算通
(1) 建立结算交收安排及其他有关安排
在遵守适用法律的前提下,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将签订一份协议,以建立:
(i) 结算和交收安排,为通过沪股交易通(北向)在上交所达成的交易及通过港股交易通(南向)在联交所达成的交易进行结算和交收;
(ii) 就沪股通股票为沪股通投资者(北向)提供登记、存管和名义持有人相关服务,及就港股通股票为港股通投资者(南向)提供存管和名义持有人相关服务的安排;及
(iii) 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可能约定提供其他服务的安排。
为促进和实现沪港结算通的运作,香港结算将按中国证监会可能提出的要求在中国内地适用法律下申请经营许可,及获得承认为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并就通过沪股交易通(北向)执行的所有交易对中国结算以人民币承担清算交收责任。
为促进和实现沪股结算通(北向)的运作,中国结算将申请获得《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的授权,及获得承认为香港结算的结算机构参与者,并就通过港股交易通(南向)执行的所有交易对香港结算以港币承担清算交收责任。
(2) 符合资格的结算参与者
香港结算将接纳符合香港结算列明的信息技术性能、风险管理和其他方面要求的香港结算的直接结算参与者和全面结算参与者参与沪股结算通(北向);中国结算将接纳符合中国结算列明的信息技术性能、风险管理和其他方面要求的中国结算的结算参与人参与港股结算通(南向)。
(3) 适用的规则
所有通过沪股交易通(北向)达成的交易将由中国结算按照其规则和程序进行结算及交收,如同现行沪股的结算及交收安排。所有通过港股交易通(南向)达成的交易将由香港结算按照其规则和程序进行结算及交收,如同现行港股的结算及交收安排。中国结算及香港结算将另行签订协议,以制订适用于沪港结算通的清算、交收、存管、名义持有人和风险管理安排。
3. 额度
如联合公告所载,在沪港通操作初期,沪股交易通(北向)的每日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30亿元,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亿元;港股交易通(南向)的每日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5亿元,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500亿元。额度将来可进行调整。
4. 运营文件及规则修订
各方与及上交所子公司和联交所子公司将商定若干有关处理沪港交易通和沪港结算通各项事宜的运营文件,当中包括额度管理、交易安排、收入分享、跨境现金转移、连接各方的信息技术系统、为履行监管、监察或执行规则职责的信息交换、市场监察、市场教育,以及交易暂停和终止等事项。
为实行沪港交易通和沪港结算通所作出的安排,各方需要对其各自的规则和程序作出修订,各方将各自就该等修订互相协商及取得有关该修订的必要批准,并将努力尽量减低任何修订对各自市场现有或将来的股票发行人,或可能不参与沪港通的现有或将来的交易所或结算所会员或参与人的影响和责任。
5. 条件
若各方签订四方协议,沪港通的建立及各项安排的实施有以下条件:
(i) 已经取得所有必要的批准;
(ii) 实施四方协议所述或拟议的各项安排所必需的所有适用法律已经制订或修订并已生效;及
(iii) 运营文件已被签署并已生效。
沪港交易通的实施与沪港结算通的实施互为条件。
6. 进一步资料
为参与沪港通下的沪股交易通及沪股结算通(北向),联交所与香港结算的参与者将须向联交所与香港结算提交申请供其批核,并遵从联交所与香港结算订定的若干系统及操作规定。他们亦须参与一场或多场市场演习或技术测试,以确认他们的操作已准备就绪可参与沪港通。
为此,联交所将举办讲座,为交易所参与者提供更多有关沪港通建议安排的资料,详情如下:
日期
为交易所参与者业务及营运员工举办的讲座
5月5、7、9、12、13、15及16日
为交易所参与者技术员工举办的讲座
5月12、13、21及22日
如要参与讲座,交易所参与者需于2014年5月5日或之前填妥并寄回“联络人登记名单及报名表”(附件一)予联交所。
为让交易所参与者对本身资源及准备就绪程度有更佳评估以及筹划参与沪港通,交易所参与者需于2014年5月30日或之前填妥并寄回“意向表”(附件二)予联交所。
有关沪港通交易安排的查询,请电邮联络trd@hkex.com.hk;有关沪港通结算及交收安排的查询,请电邮联络clg@hkex.com.hk。其他有关沪港通的补充资料登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http://www.hkex.com.hk/chinaconnect)。
7. 预计时间表
实施建立沪港通的各项安排,必须先签订四方协议及履行条件,履行这些条件将取决于多项因素。两地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必须完成相关的交易结算规则和系统、获得所有相关的监管批准、市场参与者充分调整其业务和技术系统、所有必需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准备就绪后才正式启动沪港通。正如联合公告所述,沪港通正式启动需要六个月准备时间。同样地,要履行所有条件亦需要相约时间。
符合资格通过沪港交易通及沪港结算通进行交易及清算的证券最后名单及额度管制的详细资料,将于沪港通推出前刊发。
注意:尽管各方仍继续进行讨论,现阶段并未曾订立任何正式协议。实施建立沪港通的安排须先履行多项条件,包括各方取得所有必要监管批准。因此,投资者以至所有利益人士买卖香港交易所证券及联合公告提及的任何合资格股票时,务请小心谨慎为要。
定义
在本通告内,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汇应具有如下含义:
“适用法律”
就某一机构或人士而言,是指不时适用于该机构或人士的法律法规,包括任何中国内地和香港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和相关政府机构或监管机构制订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交易所或清算机构的规则及要求。前述政府机构或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香港证监会和金融管理局;
“批准”
由某一政府机构、监管机构或其他部门授予的任何及全部同意、批准、许可、授权和/或认可,以及/或豁免遵守适用法律项下的任何要求;
“自动化交易服务提供者”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II部取得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的授权,并接受监管的机构;
“中国结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沪港结算通”
沪股结算通和港股结算通;
“条件”
“中国证监会”
本通告第5段(条件)所述的先决条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直接结算参与者”
与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的定义相同;
“交易所参与者”
“四方协议”
“全面结算参与者”
与联交所交易规则的定义相同;
各方就建立沪港股票交易机制签订的协议;
与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的定义相同;
“香港交易所”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香港结算”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及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结算所;
“香港”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股”
不时获准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的股票;
“H股”
中国内地注册的公司不时获准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的股票;
“联合公告”
香港证监会及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4月10日联合刊发有关原则上批准发展机制试点的公告;
“《上市规则》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内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
“沪股结算通”
通过沪股交易通所达成交易的清算和交收,以及为沪股通投资者提供登记、存管、名义持有人和其他相关服务的安排;
“沪股通投资者”
本通告第1 (5) 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所述,任何被联交所接纳而通过沪股交易通买卖沪股通股票的交易所参与者或其客户;
“沪股交易通”
由联交所子公司提供的使沪股通投资者可以买卖沪股通股票的订单路由安排;
“运营文件”
框架协议任何订约方为实施四方协议预设的安排将要签署的法律和其他正式文件,而个别“运营文件”须据此解释;
“各方”
上交所、联交所、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作为四方协议的订约方或其中任何一方;
“机制试点”
在联合公告中所指中国内地与香港建立股票市场互连互通的机制试点;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及获香港证监会认可的交易所;
“港股通股票”
本通告第1 (3) 段“符合资格可通过港股交易通进行交易的股票”所述,被联交所经咨商上交所后确定的供港股通投资者通过港股交易通在联交所买卖的股票;
“联交所子公司”
由联交所成立的承担沪股交易通业务的公司;
“香港证监会”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沪港股票交易机制”或“沪港通”
沪港交易通和沪港结算通;
“港股结算通”
通过港股交易通所达成交易的清算和交收,以及为港股通投资者提供存管、名义持有人和其他相关服务的安排;
“港股通投资者”
本通告第1 (5) 段“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所述,任何被上交所接纳而通过港股交易通买卖港股通股票的机构及个人投资者;
“港股交易通”
由上交所子公司提供的使港股通投资者可以买卖港股通股票的订单路由安排;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沪股”
不时获准在上交所上市及买卖的股票;
“上交所会员”
取得上交所普通会员资格的机构;
“沪股通股票”
本通告第1 (2) 段“符合资格可通过沪股交易通进行交易的股票”所述,被上交所经咨商联交所后确定的供沪股通投资者通过沪股交易通在上交所买卖的股票;
“上交所子公司”
上交所下属的承担港股交易通业务的公司;
“沪港交易通”
沪股交易通和港股交易通;及“被实施风险警示”
就沪股而言,指有关沪股在相关时间被纳入上交所维持的风险警示板1。
环球市场科
股本证券与定息产品及货币
联席主管 陈秉强 谨启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任何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出现财务状况异常情况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导致其股票存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上交所会对该公司股票实施风险警示。有关详情,请参阅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listing/stock/c/c_20131230_3760420.pdf
及关于发布退市配套业务规则的通知:
http://www.sse.com.cn/lawandrules/sserules/trading/stock/c/c_20121217_3669125.shtml(来源:港交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