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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沪港通买卖股票禁止场外对盘

加入日期:2014-6-14 11:30:18

  6月14日消息,据香港明报报道,中国证监会昨日就沪港通发出第《101号令》,规定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经纪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订单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就沪港通买卖的股票,绕道证券交易所提供转让服务(即场外对盘)。

  香港投资者须在中央结算公司登记

  中证监的《101号令》进一步表示,内地投资者经港股通买入股票,应当记录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下称中登)在香港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开立的证券帐户,中登经过内地证券行事先征求内地投资者的意见,再以自己名义通过中央结算行使在上市公司的权利。

  中登出具的股票持有纪录,则为港股投资者持有股票的合法证明,而不能够提取实物股票。

  反之,香港投资者经沪港通买入股票后,则要登记在中央结算名下,并且按例在买卖股票时达到信息要求时,依法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在单个境外投资者在内地的股票投资,则与较早前公布未有太大分别,主要对在单一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能够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一上市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上市公司股份总数30%。但是境外投资者依法进行战略投资的,则不受此限。

  证券交易所、证券服务公司及结算机构,亦要按规定保存履行职责时所产生的各类文件不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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