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6月13日发布《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进一步阐述外资持股比例限制以及暗盘交易的有关规定。
接近两地交易所人士向财新记者解读指,规定明确了沪港通机制下将不接受券商自行撮合买卖方的大宗交易。
规定同时明确,单个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境外投资者依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上述持股比例限制,与QFII(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要求一致。
公告指出,中国证监会6月13日发布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共19条,明确了两地交易所及结算公司应履行的职责,以及沪港通的业务范围、外资持股比例、清算交收方式、交收货币等相关事项。
规定第11条指出,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和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不得自行撮合投资者通过沪港通买卖股票的订单成交,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对通过沪港通买卖的股票提供转让服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规定主要针对券商自行撮合买卖方的大宗交易,也就是股份配售,所有交易都须通过在盘中竞价实现。”接近两地交易所人士回应财新记者表示,相关规定并非针对香港市场将来可能出现的沽空。
中国证监会发言人邓舸指出,截至6月3日,证监会就沪港通征求意见稿收到来自市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67条,市场各方总体上高度认同沪港通的基础制度框架,认为对于促进资本市场双向开放、逐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深化内地与香港金融合作等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中国证监会表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若干规定》根据市场各方的意见和建议,主要做出以下修改: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外资持股比例限制的有关规定;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暗盘交易的规定;三是对一些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
规定指出,沪港通遵循两地市场现行的交易结算法律法规,相关交易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上市公司遵守上市地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证券公司或经纪商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定及业务规则。
规定同时指出,两地交易所将有责任对沪港通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控制度,共同监控跨境的不正当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
4月10日,两地监管机构联合公告,宣布展开沪港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试点机制,允许两地投资者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细则》规定,内地投资者可投资的港股包括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以及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合共266只港股。沪股通标的范围则包括上证180指数及上证380指数成份股以及同时在两地上市的合共568只沪股。
交易初期,沪股通的每日额度不超过130亿元,总额度不超过3000亿元;港股通总额度每日上限105亿元,总额上限2500亿元。此额度均按买入卖出抵消之后的净额计算。
沪港通预计将于10月正式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