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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丰控股珠江控股信披违规 遭深交所通报批评

加入日期:2014-9-4 9:52:43

⊙记者 王莉雯 ○编辑 阮奇

深交所网站最新披露显示,荣丰控股、珠江控股因多项事项信息披露违规,公司及多名高管受到深交所的通报批评处分。

深交所查明,荣丰控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在资产认购协议、对外财务资助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2011年6月12日、2012年1月10日,公司与非关联人百汇行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百汇行投资”)签署《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公司以6500万元购买百汇行投资持有的昌黎百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0%股权,并承诺根据昌黎百城实际资金需求向其提供8650万元资金支持。公司2012年向百汇行投资支付股权转让款6500万元,并向昌黎百城提供8650万元财务资助,但未能完成股权过户。2013年2月14日,由于项目前期拆迁工作无法完成,公司与百汇行投资、昌黎百城共同签署《项目终止协议》。2013年公司已收回上述股权转让款和财务资助款项。但公司上述事宜均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此外,公司2013年6月2日与非关联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署《荣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战略合作协议》,也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直到2014年4月19日,公司董事会审议与五洋建设签署的《长春国际金融中心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后,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深交所的多项规定。公司董事长王征、董事兼总经理王焕新、时任董事会秘书步秀霞、董事盛小宁、栾振国、汤俊、李荣华、黄建森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故深交所对公司以及上述涉事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深交所还查明,珠江控股B股股价2013年5月29日发生异常波动,公司发布公告称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情形。但就在第二天5月30日,公司与新加坡华地控股有限公司就其子公司三亚珠江管桩有限公司土地开发事项签订《备忘录》,由公司向华地控股支付3000万元用于土地办证、厂房腾退、搬迁等需要,约定三个月内双方取得各自内部必要审批程序后,再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如未达成后续合作,华地控股将3000万元退还公司,并支付15%的资金占用费。公司不但未及时披露上述合作事项,还于6月3日未经董事会审议向华地控股支付了3000万元,占公司2012年净资产的11.9%。

继而在2013年8月26日,公司董事会审议与华地控股的项目合作协议,拟以5000万元受让珠江管桩80%的股权,并约定华地控股如在2013年底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应退回公司投资款项,并支付15%的资金占用费。公司就该事项履行了披露义务。

由于华地控股未能于2013年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公司于2014年1月8日与其签署《备忘录》,双方继续合作,公司放弃要求退回投资款项和15%资金占用费的权利。不过对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未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深交所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的多项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郑清、时任财务总监陈秉联、公司董事会秘书俞翠红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交所的规定,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深交所对公司以及董事长兼总经理郑清、时任财务总监陈秉联、董事会秘书俞翠红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编辑: 来源: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