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沪港通《四方协议》在上交所签署。四方协议由上交所、联交所、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四方共同签署,就沪港通中的沪港交易通、沪港结算通分别作出了安排。协议约定:
可通过沪港交易通进行交易的证券范围:
(1)上交所将接纳上证180指数的成份股、上证380指数的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而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为沪股通股票以供沪股通投资者进行交易。但所有以人民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沪股暂不纳入,所有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沪股也暂不纳入。
(2)联交所将接纳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成份股、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以及不在上述指数成份股内而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为港股通股票以供港股通投资者进行交易。
但所有以港币以外货币报价的港股暂不纳入,有股票同时在上交所以外的内地证券交易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H股暂不纳入,同时在上交所和联交所上市的发行人的沪股被实施风险警示的,无论其H股是否属于恒生综合大型股指数或恒生综合中型股指数成份股,该H股暂不纳入。
(3)对于曾被纳入沪股通股票或者港股通股票,后不再符合前述条件的股票,投资者不可再买入但仍可卖出。
(4)上交所和联交所可商议并经双方同意及有关监管机构批准后修改沪股通股票及港股通股票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