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2013年底,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为使上述工作落到实处,2014年,我会启动了对上市公司及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行为专项治理活动。
按照我会要求,2014年2月,沪深两市共1770家公司专项披露了截至2013年底存在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其中,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事项122项,这其中既有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也有承诺相关方自身原因,承诺类型主要为解决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36%)、解决产权瑕疵(26%)、资产注入(22%)。存在不规范承诺事项218项,主要问题为没有明确的履约期限、用词模糊、承诺内容不具体、违约的制约措施约束力不足等。
在我会督促下,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绝大部分不规范或者超期未履行承诺已得到整改,整改率约90%,部分承诺长达10余年得以解决,仍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事项23项,不规范承诺事项12项。我会已对上述未按照《监管指引》要求完成整改的承诺相关方采取了责令公开说明监管措施23项,下发了警示函10份。
对于未完成整改的承诺,目前绝大部分公司已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如拟通过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等方式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承诺,相关工作正在推进;部分承诺涉及政府协调、两地上市、历史遗留等问题,正在协调解决。
下一步,我会将坚持从法治和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出发,将承诺履行监管工作常态化,严格按照《监管指引》的要求规范各方行为,强化资本市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监管机制,营造“守信得利、失信受限”的市场环境。对于整改进展迟缓、无实质性进展的承诺主体,继续保持监管高压态势,并对其在资本市场的行为予以限制,尤其是对涉嫌恶意规避责任、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消极对待已超期承诺、逃废义务、“打白条”承诺等行为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方,依法严格采取监管措施,达到立案标准的及时移送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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