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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公司债发行交流会厘定多项新规房企暂无限制

加入日期:2015-1-30 22:10:44

  1月29日下午,中国证券业协会通过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监资本”)召开公司债交流座谈会,就有关公司债问题与券商进行了交流。

  记者获得的一份会议纪要显示,此次交流会就公司债券额度、发行主体、非公开发行债券等问题进行了细化,规定境外注册公司不能发行公司债,同时规定地产公司发行公司债无限制,但会考虑准入限制;平台公司下属公司中产业公司是否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尚待研究,但平台公司提供担保无限制。

  地产公司债获准发行

  在有关发行主体问题上,交流会明确规定,公司债发行上位法为《公司法》,境外注册公司不能发行公司债;境内子公司可以发公司债,境外母公司提供担保无限制,但可能涉及外管局审批。

  至于市场关心的平台公司发行公司债问题,一位出席此次交流会的人士转述证监会债券监管部门人士的表述称,“平台公司下属公司中有产业子公司的是否可以发行公司债券尚待研究,但平台公司提供担保无限制”。

  “产业公司下属公司中有平台公司的,母公司发行公司债无明确限制,但平台公司净资产/营收/利润占比方面最好不要太高。”一位参会券商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地产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方面,“目前无限制性要求,但证监会提及了是否会考虑准入口径。”上述与会券商人士称。

  同时该交流会还明确,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不强制要求担保,创业板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不受限制,非上市商业银行发行含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无限制。

  非公开备案管理办法春节前发布

  出席此次交流会的还有中国证券业协会人士,该人士就《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备案管理办法》以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负面清单》与券商参会代表进行交流。

  在非公开发行方面,交流会上,中证协人士表示,中小企业私募债并入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备案部门改为证券业协会,经由中证监测中心备案;但强调“过渡期内,产品仍需走完交易所备案程序,发行完成后向证券业协会备案。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将分品种,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证券公司私募债等。”

  1月14日中证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负面清单》中明确将平台公司划入“负面清单”,即禁止平台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但如何界定一家公司是否是平台公司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城投公司很多已经不在银监会的平台名单中了,如何界定这部分公司的性质仍然是个很大的问题。”一位参加此次会议的券商人士对本报记者表示。

  在此次交流会上,证监会债券部门人士透露的信息是,“证监会将会制定平台公司准入名单。”不过按上述参会券商人士的理解,最终证监会平台名单的确立应该是综合其他机构的名单,同时加上券商实质性审核来确定是否为平台公司,进而来确定是否允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

  而此前下发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负面清单》中明确规定“信用评级低于AA-的小贷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不具有私募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在此次交流会上调整为“低于AA-的小贷和所有的担保、典当”均不允许私募发行公司债券,也就是说所有的担保公司均已划入负面清单。

  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此次交流会还透露,产能过剩行业(原九大限制性行业)发行公司债券,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不需要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

  对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需到交易场所挂牌的,发行前需取得交易场所同意挂牌的无异议函。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为增强流动性,下一步可能会推出协议回购的转让方式;对于持有至到期(不到交易场所挂牌)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需要取得交易场所无异议函,但备案程序可能会比挂牌公司债严格。

  该交流会还透露,非公开发行的备案办法可能在春节前正式发布。

  增信机构实行白名单管理

  在公司债券额度测算方面,交流会明确,母公司发债,由于采用合并口径,会占用子公司额度;但子公司发债,是否需要考虑母公司发债额度并未明确。

  在券种方面规定,一年期内的公司债券,目前不能公开发行,非公开未限制;永续债的发行仍然存在障碍;非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正在研究;原则上项目收益债券不属于公司债范畴,公开发行受限制,非公开发行可以研究。

  另外值得关注的一点是,此次交流会规定公司债发行的增信机构实行“白名单”制度,一位券商人士向本报记者解释称,“白名单管理,即只有在证监会规定的名单范围内才能给债券提供增信服务,这跟过去两年来私募债券市场上出现的担保公司乱象有关,但具体的白名单尚待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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