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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离岸A股卖空交易周六开始测试月内出

加入日期:2015-1-7 8:11:35

  导读

  沪港通去年11月正式推出前,双方监管机构及交易所就沪港通下卖空A股的机制安排达成一致,卖空A股理论上已经成行,但由于交易所需的相关系统支持仍然欠缺,过去2个月,参与沪港通交易的机构还无法真正进行卖空交易。

  本报记者 秦伟 香港报道

  沪港通的A股卖空交易功能距离正式推出再近一步。根据港交所的安排,1月10日将对支持卖空交易功能的系统进行推出前测试,并计划在本月内推出。

  “若测试顺利,我们将在市场准备充分的前提下尽快推出离岸市场的A股卖空交易功能。这将有助机构投资者参与A股市场时更易管理风险及有更大弹性。”港交所发言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有关测试由参与者根据自身情况自愿报名参与,此次为首批参与者的测试安排,日后还会提供更多测试机会。

  沪港通去年11月正式推出前,双方监管机构及交易所就沪港通下卖空A股的机制安排达成一致,卖空A股理论上已经成行,但由于交易所需的相关系统支持仍然欠缺,过去2个月,参与沪港通交易的机构还无法真正进行卖空交易。

  “对大部分长线投资者来说,(能否)做空并不是他们使用沪港通的主要原因,但对于对冲基金来说,这可能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考量。”香港投资基金公会主席李锦荣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

  港交所在去年12月初和12月29日,分别提供第二批及第三批沪港通使用者申请安排,此次卖空交易功能的系统测试,正是与第二批沪港通使用者的系统测试安排同步进行。在去年12月初向参与者发出通告后,港交所已于12月8日开始提供系统端对端测试,参与者于去年底提交端对端测试结果。

  为第三批使用者提供的端对端测试将于1月26日开始,今年2月底或三月初将进行推出前测试并于3月推出。与此同时,新增的沪股交易通前段监控功能也将进行系统测试,及1月26日开始进行端对端测试,2月底进行推出前测试,3月推出。香港结算公司还将于3月测试一项可追踪投资者托管股票持仓的新系统功能,测试成功后将优化现有系统。

  有条件的做空

  可做空A股,并不在最初的沪港通交易范围内。在目前的安排下,沪股通股票(需为合资格进行买盘及卖盘交易的股票)可以在符合上交所的有关规定下通过沪股通进行做空交易。

  首先标的为可进行卖空的上交所股票,交易所参与者进行做空交易时,必须在交易系统标注卖空盘,并提交空仓报告。根据规定,卖空盘的输入价必须高于相关沪股通股票的最新成交价,在没有最新成交价的情况下,以前日收市价为准。

  每只沪股通股票可做空数量受到两方面限制,一是每个交易日可以卖空的总数,即香港结算公司在中国结算公司综合帐户内该个股的1%,二是转仓期内可以卖空的数量,即10个交易日为5%。

  据上交所目前的规定,如果有个别A股的卖空持仓达到其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上交所将暂停其卖空活动,当百分比回落至低于20%时于下一交易日重启。在涉及沪股通个股时,港交所将通过其网站通知交易所参与者及投资者。

  “系统支持方面,主要也是为了配合相关交易规定,满足对方市场对于卖空交易的细节要求。”了解情况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

  现在,投资者可以借入沪股通股票,经China Connect或Trade-through交易所参与者透过沪股通在上交所出售,进行有担保的卖空交易。有关交易须满足上交所的规定,包括有担保卖空交易的股票借贷协议不可超过一个月、交易前检查的股票借贷协议不可超过一日 等,此外,股票借贷行为还需向港交所提交报告。可供卖空用的股票借贷仅限于可同时买入及卖出的沪股通股票,即只可卖出的个股不在可借贷范围内。

  “A股不能做空,令很多对冲基金对A股的涉足还是有限。”香港一位对冲基金人士认为,沪港通本身解决了过去没有额度的问题,随着沪港通机制的不断发展完善,对冲基金对于A股的投资也会逐渐增加。

  长线基金参与意向强

  由于技术与法律等问题,目前,通过沪股通买卖A股的香港长线基金总体数量仍然不多。

  香港投资基金公会对60家会员基金进行的调查显示,在做出回应的41家基金中,目前只有13家通过沪股通投资A股,使用范围仅限于香港注册基金、非认可基金、自有账户或机构专户。不过,53%的受访者表示未来12个月会参与沪港通,其中86%更表示未来6个月内即会参与;余下47%普遍表示有兴趣,但具体参与时间则取决于何时获得监管部门、托管行或者客户的批准。

  李锦荣指出,现存的技术、法律问题对于UCITs(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来说尤为严重。除了即将于上半年解决的前端监控问题,实益拥有权、权益披露和短线交易是长线基金最为关注的问题。

  “内地有关规定还不够详细,对于大型机构,旗下可能涉及多个子公司,其持股是否应当加总计算来看是否超过5%,就是个问题。”香港投资基金公会行政总裁黄王慈明解释,而对于短线交易,规模越大的基金越容易触发这一规定,尤其是一些跟踪指数的大型基金。

  内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须在事发之日起3日内做出申报;证券法则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等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若持股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公司董事会应收回所得收益。但其他问题已相继获得解决。港交所6日表示,经过沟通,海外监管机构对于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已无特别疑虑。去年12月,卢森堡监管当局批准了第一批可参与沪港通计划的UCITs,并为通过沪港通投资A股的UCITs更新其章程提供特快申请程序。

  对于实益拥有权问题,港交所表示,现在投资者也已明白,不论根据香港法律或是中国内地法律,他们对这些A股均享有实益拥有权。此外,根据香港结算的规则,投资者享有实益拥有人的权利,包括通过香港结算(作为名义持有人)收取股息及投票。现行安排还令香港及海外投资者在本身或其基金经理没有中国内地牌照的情况下也可持有A股,免去直接持股架构的许多合规成本。

  “现阶段,焦点是如何理顺法律和技术障碍。”李锦荣认为,中长期而言,受访的基金公司认为要进一步提高沪港通的成效,应扩大投资领域,并进一步放开投资和运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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