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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违法减持案听证会实录 大股东争辩三大理由

加入日期:2015-10-13 13:47:50

  10月9日、10日两天,证监会首次大规模公开举行了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减持案件的听证会,共计11起违法减持案件先后完成了听证程序。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人民日报10月13日报道了听证会现场,对于违法减持,大股东普遍提出来没有主观理由。此外,能不能算作“一致行动人”是两天里双方你来我往辩论最为激烈的部分。

  “一事两罚”?

  据人民日报报道,10月10日下午,中国证监会就东兆长泰涉嫌违规减持涪陵榨菜(002507,股吧)股份一案进行听证。

  证监会调查人员提出:“经查明,东兆长泰作为重庆涪陵榨菜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通过二级市场累计减持涪陵榨菜股份1425万股,占涪陵榨菜已发行股份的7.07%,没有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股份,违反法律规定减持的股份417.98万股。”证监会拟决定,责令东兆长泰改正违法行为,对其超比例减持未披露行为及限制转让期内的减持行为,合计罚款95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40万元,对其他责任人罚款6万元。

  这是连续两天集中听证中的一幕。

  在听证中,有不少申辩人提出,不应“一事两罚”。

  执法人员表示,按照《证券法》规定,该批案件本身存在两个违法行为,也即持股5%以上股东、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违规减持过程中因未按法律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而涉嫌信息披露违法,以及因在法定的限制期限内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而涉嫌违法转让上市公司股份。证监会依法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均予以认定和合并处罚,是严格依法履职,不涉及“一事两罚”。

  此外,证监会执法人员表示,“证监会派出机构对部分涉案当事人出具警示函等措施,是履行监管职责的体现,既不构成行政处罚,也不影响后续的行政处罚。对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的违法减持行为,当事人违法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需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的,证监会必须做出行政处罚,否则就是失职、就是放纵,根本不涉及‘一事两罚’的问题。”

  执法人员强调,无论是大股东还是实际控制人,与一般股民相比有更为优越的获取信息的便利和控制地位。因此,法律就要求他们在股份增减上承担特殊义务,该披露的必须披露,该暂停减持的必须停止。

  申辩人的各种理由

  在丹邦投资涉嫌违规减持丹邦科技(002618,股吧)一案中,涉嫌违规减持金额近1亿元,申辩人则声称疏忽大意引来几百万的罚款有些过重。

  据央广台新闻纵横报道,申辩人提出的理由各种各样,有说公司资金短缺,生产急需发展资金,所以他要减持自己股份;有一些就是提出来这是无意而为之,对情况不了解不熟悉,尤其证券比较专业的一些法律了解不够,导致这样的后果。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欧阳振远表示,“这个原因是怎样,我们不好直接去界定或评判他们,因为这是他们主观上的一个考量。但是我们对这批案件来说,我们主要是根据客观要件,违法行为构成是否触犯了法律规定,从这个角度考量是否给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至于有没有主观故意,是否恶意减持,目前来说可以说我们这批案件没有把这个主观因素太多去考虑。但是作为假如我们要对一个违法行为进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时候,可能会考虑到这方面因素”。

  争辩“一致行动人”

  能不能算作是“一致行动人”是两天里双方你来我往最为激烈的部分。

  在王海鹏、王治军涉嫌违法减持“美盈森(002303,股吧)”案听证中,近一个小时的申辩过程这一项最为突出,使得该案成为两天里用时最长的一起案件。几位亲属各自成家立业,都已独立生活,是否就能免除“一致行动人”的概念?他们有没有披露的义务?要知道他们合计超比例减持“美盈森”的金额超过了7个亿,算与不算之间,对小散户们的风向标意义无疑是更大的。

  欧阳振远对此明确表示,本案中的一致行动人所减持的股份应当依法“合并计算”:“因为好多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尤其是一些家族公司大量股份的持有就是在他们的那些直系亲属的手里。监管部门要求他们在年报里面要披露谁和谁是一致行动人,有一些是如实申报,有一些也没有完全申报,也不排除个别人他对这个一致行动人概念有点含糊。但是从整体后果上看,假如说我们不把他们亲属关系、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票合并计算的话,这个别说是证券法86条规定5%这条红线了,你50%可能都拦不住,不需要信息披露,市场根本不知情,这个股价就猛跌,中小股民完全蒙在鼓里。这个结果不是我们行政执法所应看到的。”

  当然,不得不承认,从目前我国的法律条文中看,对于“一致行动人”的具体、明确的解释并不多。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第83条的规定,一致行动人是指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合法途径扩大其对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控制比例,或者巩固其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在行使上市公司表决权时采取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王明旺涉嫌违规减持欣旺达(300207,股吧)案中,申辩人就提出,他被定义的一致行动人王某此前就在经营理念上与自己出现分歧,并且已经辞去公司副总职务,离开公司:2008年8月,王明旺与王威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了王明旺与王威在欣旺达重大事项方面一致行动,这个协议是在首次公开上市后36个月内不终止。公司是2011年4月21日上市的,到2014年5月已经满36个月了,当时我们整个认定就是觉得王明旺和王威就不再是一致行动人了。而且王威也已经辞去了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就是整个在上市以后两个人经营理念也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王威也想慢慢退出管理层的这个工作

  究竟写在合同明面上却没有续签的“一致行动人”关系还成不成立,有待监管部门给出最终的处罚决定来判断。不过,欧阳振远强调,疏忽也好,自己定义理解也罢,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们负有义务,要去搞清楚谁是自己的一致行动人,并关注他们的减持等行为。

  “法不容情”

  申辩中,也有上市公司另有说法。

  新闻纵横报道称,在天津中商联控股有限公司涉嫌违法减持案中,股价急跌影响股权质押,可能危及公司贷款和资金链,成为重要的“不得已”。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当时再晚三天,他们就要面临抽贷的问题:“因为我们当时股价就是“津劝业(600821,股吧)”股价从18块钱短短15个交易日下跌到6块钱。然后在下跌到4块多钱的时候我们那上面都有预警线,到3.9元的时候(银行)基本上就给你平仓了,平仓以后把你这2000万股就都给你卖掉了,银行就给你卖掉了。比如我们押了2000万股,我们贷了1个多亿的资金,但是股价当你下跌尤其是当这种断崖式下跌的过程中,我们减完以后,就是我们自救,不被银行平仓。就说到时候这个贷款我们还是有保障嘛”。

  证监会强调,但是某种程度上说,“法不容情”,代表了无论你出于怎样的目的,结果是好是坏,改变不了违法的事实。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委员欧阳振远最后强调,公开听证的目的正是为了让所有的市场参与者都明白,自身行为的边界在哪里。

编辑: 来源:澎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