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东省深圳市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对该院再审的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依法对马乐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913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9120246.98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这一结果也是对这起“全国最大老鼠仓案”一审、二审判决结果的改判。
这起“全国最大老鼠仓案”(又称“马乐案”)的审判过程堪称一波三折。先是在2014年3月2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84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883万余元依法予以追缴。
一审结果出来后,市场哗然。普遍认为一审判决结果对马乐的处罚太轻。在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情况下,这意味着作为“全国最大老鼠仓案”主角的马乐居然可以不接受牢狱之灾。为此,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但在2014年10月20日的判决中,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在这种背景下,2014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提出抗诉。于是,这就有了一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对“马乐案”的改判:仍然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但不再“缓刑五年”。而违法所得金额在核实后进行了重新认定,相对应的罚没款项亦作出相应的修改。
从“全国最大老鼠仓案”宣判过程的一波三折到最后的改判来说,它体现了证券司法的“有限进步”。应该说,证券司法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个弱项,由于中国股市成立时间较短,相对应的证券司法历史更加短暂,证券司法制度的不健全是显而易见的。而“全国最大老鼠仓案”宣判过程的一波三折,这实际上是有助于证券司法制度走向完善的。特别是检察机关的接连抗诉,不仅有利于相关部门对证券司法的重视,而且也让之前模糊的标准走向明朗,为以后同类案件的宣判积累了经验。
比如在这起“全国最大老鼠仓案”的审判中,“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是争议的焦点。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介入下,这个标准豁然开朗。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成交额250万元以上、获利75万元以上等情形设定为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也应当遵循相同的标准。这就使得“马乐案”在“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上有了明确的犯罪金额标准。于是,对同类案件的审判,以后不再成为难点。
当然,对“马乐案”的判决也体现了“坦白从宽”的原则。根据法律对“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判罚,应判马乐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由于马乐具有多个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马乐在境外接到配合调查的通知后,立即主动回国接受调查并投案自首等,因此,马乐最终只是判处3年有期徒刑,这也是该案判决的一个亮点所在。
但尽管如此,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对“最大老鼠仓案”的改判也只是证券司法的“有限进步”。因为“改判”并没有改变对“全国最大老鼠仓案”“轻判”的最终结局。改判的结果,马乐仍然只是判处有期徒刑3年。虽然改判结果删掉了“缓刑五年”,但就“马乐案”来说,二者已经差别不大了。由于马乐2013年7月即投案自首,目前已羁押了近两年半的时间,因此,即便不“缓刑五年”,马乐也只需要再关半年即可以刑满释放了。因此,对于马乐的判决,总体还是判刑太轻,与“全国最大老鼠仓”的犯罪行为明显不符。
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除了《证券法》本身的规定过于宽松,有待下一步修改完善之外,也与执法标准的掌握过于宽松有关。虽然对“马乐案”的判决要考虑“坦白从宽”的因素,但这种减刑应在“情节特别严重”的处罚范围内掌握执行。面对“最大老鼠仓”的犯罪行为,判刑八年、十年是不为过的,再考虑“坦白从宽”因素,对马乐的最轻处罚也应该是5年有期徒刑,这也是“情节特别严重”犯罪行为的最低处罚了,这个底线是不应该失守的。(.聚.财.盆.财.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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