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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湘源:“循序渐进”不应成退市机制消极怠工代名词

加入日期:2015-3-18 8:36:45

  “今年会有几家上市公司因为财务指标不达标而退市”。证监会上市部主任欧阳泽华在两会期间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说。与此同时,他还表示,如果有上市公司因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触发新的退市规则设定的要求而退市,证监会也将严格执行退市规定。
  统计显示,2013年以来,证监会涉及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约32起,其中有可能涉及强制退市威胁的为数或不算太多,但也应该不可能绝无仅有。而沪深两市的50只ST、*ST类风险警示股票,剔除目前已暂停上市的,2012年和2013年连续两年出现亏损的企业一共有35家,其中2014年如果再次出现亏损的,势将触及连续亏损三年的“红线”而被暂停上市。这也正是欧阳泽华所说“今年会有几家上市公司因为财务指标不达标而退市”的出典之所在。
  正如欧阳泽华所指出的那样,退市常态化、法治化、市场化是上市公司监管工作一个基本的目标,需要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这与人们一开始对于退市制度的常态化、法治化、市场化所曾经寄于的过高期待也许不免会有一点不算太小的落差,却一语道破了退市机制之所以一直以来总是雷声大而雨点小的内在天机。尽管自2014年底以来开始生效的退市机制有了一些似乎颇为完备的制度设计,但现在看来,之所以仍然还不能不讲“循序渐进”这四个字,并不是没有原因的。其中欧阳泽华所说到的那两个必须同步而行的要求,即“同时也更需要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相关主体严格按照退市的要求,履行退市程序。同时,社会各界,包括地方政府、投资者、新闻媒体等,都需要对退市新规有一个逐步熟悉、了解的过程”,虽然也不失为实施积极主义的退市制度所不可或缺的必要条件,但在笔者看来,当前更关键且更为本质的一个致命性的根本性缺失,也许恰恰是他想说而偏偏没有说出来的一点,也即正在修法的《证券法》是否能根据注册制改革推进的要求对退市规则作出与时俱进的革命性修改。
  退市机制作为一种先行的制度准备,它的先于《证券法》修法作出修订应该说是完全必要的,同时也是相当及时的。但是,如果真的以为它可以在《证券法》修法尚未充分到位的条件下走在市场的前面,则未免太多地脱离了目前的现实。严格地说,退市制度的常态化、法治化、市场化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即使是先行性的制度准备,也不可能脱离必要的法治和市场条件而金鸡独立,并自命不凡地号称为什么常态化。更何况,如果有关部门包括监管当局和市场当局只不过把退市制度的完善作为一种正在为推行注册制改革做准备的姿态性表示,而并没有真正说干就干和说到做到的具体打算,那么,所谓的“循序渐进”也就不能不成为一种走走看看或走一步看一步的敷衍塞责行为的如实反映。你既不能责怪它没有一点改革的姿态,但又无法不对它的说得到做不到而格外的备感无奈。
  在中国资本市场近30年的进程中,从来都没有缺少过制度,缺少的只是对制度最起码的敬畏。如果一种制度形同虚设,一开始就没有打算付诸实施,那么,它最终所损害的则不仅是制度本身,更是对投资者信心的沉重打击。作为资本市场最后的救赎的退市制度更是如此。在退市制度上,笔者一向就认为,比制度的修订更重要的是对制度的信仰。任何一种制度,既然制定了出来,或根据时势的变化及时进行了必要的修改,那就必须有一干到底的决心。退市制度的所谓“循序渐进”,至多只是从实际情况出发有计划有准备地亦步亦趋和步步紧逼的必要步骤,而决不是也不应该是见风使舵的不作为和半途而废的无所作为的代名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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