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规定,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基层和有关群体代表、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有关专家等方面的意见。
专家指出,听证会原本含义是“听”,要有一个会议形式,主要是听各方代表,特别是相关证人的意见建议,综合各方面意见之后,严格按照程序适用法律,作出一个相对公正的决策或决定。这样规定意味着,基层群众代表可以在听证会上说出自己的意见。
国家制定法律,老百姓只能听广播,看电视、报纸、手机才能知道法律制定的过程,虽然大家能通过全国人大网站发表对法律的意见,但是人们还是想走进立法机关向立法者当面陈述自己的观点意见。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说:“因为听证会一般是涉及公共利益,比如价格听证、决策听证,要听取各个群体代表、有关部门、基层代表、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等的意见建议。这样即使是普通老百姓,为了说明自己的意见,也有机会走进立法机关为自己争取利益。
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说,所谓“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主要是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调整,如增加某一群体的利益而减少另一群体的利益;也包括对中央与地方重大利益关系的调整。
现行立法法中规定了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修正案草案新增规定:法律案有关问题具有较强专业性或者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估的,可以召开论证会,听取专家、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马怀德介绍,我国的听证会制度最早规定在行政处罚法里,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以听证会的形式,通过听取意见的方式作出处罚决定。现行立法法中,也规定了听证会制度,但是没有具体规定哪种情况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和座谈会。这次的立法法修改中做了区分。
“听证会不同于论证会,前者解决利益调整、平衡问题,保障立法的民主性;后者解决立法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主要是学者专家参加,保障立法的科学性。立法听证会一般应当通过电视和网络实况转播,让全体公民原汁原味了解听证会所有参加人的意见、观点。”姜明安分析指出。
马怀德说,听证会通常要挑选有利害关系的特定的听证代表,听证会上的发言要有记录,要有主持人,甚至还要有第三方评估机构等来参与,最后听证会的记录要作为最终的重要决策依据。与论证会、座谈会相比,听证会程序更规范、更正式、更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