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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加入日期:2015-7-17 5:54:38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银保本二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自2015年6月19日至2015年7月15日17:00召开。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中银保本二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已于2015年7月16日生效。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根据中银保本二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基金管理人已将《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17日生效,《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基金于2015年7月17日暂停转换转出的投资申请,本基金所有金额的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赎回等投资申请将照常办理。本基金将于2015年7月20日取消上述转换转出业务的限制,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7日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银保本二号”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与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银保本二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中银保本二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6月17日,投票时间为2015年6月19日至2015年7月15日17:00止。2015年7月16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对本次大会的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结果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6202928160.17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70.34%,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纸质表决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为:同意票所代表的中银保本二号基金份额总数为6202928160.17份,反对票所代表的中银保本二号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中银保本二号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中银保本二号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受托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达到提交有效表决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生效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经本基金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二、中银保本二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5年7月1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根据《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议案的说明》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将《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为《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银新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于2015年7月17日起生效,原《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同一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附件四:《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2.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 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5. 公证书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7月17日

  公

  证

  书

  (2015)沪东证经字第10591号

  申请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层

  法定代表人:谭炯

  委托代理人:徐昶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和《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六月十八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名册(电子版)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王新宇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26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曹葵的监督下,由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李雪、徐昶进行统计、核对。截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6,202,928,160.17份,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权益登记日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8,818,322,124.17份的70.3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6,202,928,160.17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本公证书后所附的《中银保本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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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