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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邵好 ○编辑 邱江 就在一众上市公司股东为提振市场信心而承诺增持或不减持之际,商业城二股东却出现了违规减持,并触发了短线交易,成为监管层“减持新规”出台后的首个违规案例。今日,商业城发布公告称,持股比例达8.99%的公司股东琪创能于1月12日当天,在二级市场减持所持有的商业城股份,总计减持数量为9万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05%。公告显示,琪创能于1月12日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卖出公司股票29万股,均价21.01元每股;同日,琪创能又买入公司股票20万股,均价20.96元每股。对此,琪创能解释称,其当日预计减持商业城29万股,但因券商系统失灵,成交显示已卖出49万股,致使在减持期间又回购了商业城20万股,导致当日实际减持数量为9万股。琪创能同时特别强调该部分减持股权系拍卖所得。为了维护市场稳定,实现监管政策有效衔接,证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并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此后,上交所下发了《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对减持行为予以指引。根据“减持新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非二级市场买入),须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且,上述股东在3个月内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显然,持有商业城8.99%股权的琪创能此番减持并未按照“减持新规”履行相关义务,已构成违规减持。针对琪创能的减持行为,上交所于1月12日第一时间发出《监管工作函》,对其减持行为启动纪律处分程序的同时,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予以披露。上交所明确表示,琪创能涉嫌违反证监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上交所《关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未按规定履行减持预披露的义务。同时,琪创能买卖商业城股份的行为涉嫌构成短线交易。对于琪创能提出的“发生卖出商业城股份后再买入的原因系券商系统失灵”的说法,上交所要求公司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文件。值得注意的是,琪创能对后续的进一步减持按规定作了披露。琪创能今日同时公告,其有意在2016年2月3日至3月10日减持167万股,价格区间暂定为17至30元每股。对此,上交所表示,琪创能应当严格遵守前述规定,在披露减持计划15个交易日后方可实施减持,且三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记者注意到,持股多年的琪创能在2015年开启了密集的减持行动。经过1年的持续减持,截至2016年1月11日,其持股比例已经从12.51%降至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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