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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对8宗案件作出了行政处罚

加入日期:2016-10-15 9:29:58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14日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证监会对8宗案件的行政处罚结果。这8宗案件分别为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3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2宗内幕交易案和1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

  2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一是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得利斯股份)及其子公司,在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与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得利斯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14年1月,得利斯股份向关联方得利斯集团有限公司预付5000万元购买北京鹏达制衣有限公司股权,未及时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且得利斯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得利斯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得利斯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郑和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杨松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二是广东顾地塑胶有限公司(简称广东顾地)在2015年3月13日同重庆涌瑞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邢某亚等三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和《股份转让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但广东顾地在2015年3月17日披露的简式权益报告书中未将《补充协议》列入备查文件,也未就是否存在补充协议进行说明。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顾地科技)在其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转让公司股份的提示性公告》中也未披露上述《补充协议》。2015年6月16日至2015年6月25日,广东顾地将其持有的顾地科技股票进行质押,质押股份占顾地科技总股本的5%以上,广东顾地未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致使顾地科技未按照相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张晓军指出,广东顾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2条第1款,顾地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第3款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广东顾地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顾地科技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广东顾地董事长、顾地科技董事邱丽娟给予警告,并处以35万元罚款;对时任广东顾地董事、顾地科技董事长林超群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时任广东顾地董事、顾地科技董事兼副总经理林昌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时任广东顾地董事林昌盛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对时任广东顾地副董事长麦浩文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3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中,一是微信公众号“弥达斯”内容中心总编辑李某在2016年2月24日撰写了《国家队:招商银行副行长喊你还钱了》一文,当晚“弥达斯”正式发布该文,并被广泛传播。该文采用不符合实际的标题吸引读者眼球,内容上也存在断章取义、主观臆测、曲解发言人真实意思等情形。“弥达斯”由中融汇智金融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简称中融汇智)实际运营。二是每日经济新闻于2016年2月25日00:02在每经网发布名为《注册制改革授权下周实施 A股市场步入敏感期》的报道,该报道撰写人为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李智。该报道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引用了“知情人士透露,自3月1日起创业板将全面停止审核,后续按注册制实施;主板和中小板暂时未定,择期再做安排”的虚假消息,报道发布后被多个主流财经网站转载,造成了虚假信息的广泛传播,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证券市场秩序。三是时任五矿证券首席分析师王先春,在微信群中看到一条信息:“知情人士透露,自3月1日起创业板将全面停止审核,后续按注册制实施;主板和中小板暂时未定,择期再做安排”,随后未经核实,通过其助理将该信息在微博转发,致使虚假信息进一步传播。

  张晓军指出,上述3宗案件中,李某、李智、王先春的上述行为均违反了《证券法》第78条第1款规定;中融汇智、每日经济新闻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8条第3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6条规定,证监会分别作出以下处罚决定:责令中融汇智、李某改正,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每日经济新闻、李智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王先春处以15万元罚款。

  2宗内幕交易案中,一是牡丹江恒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恒丰纸业)董事长徐某是恒丰纸业与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拟进行重组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张永保与徐某因工作关系认识多年,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两人存在联络,张永保使用其本人账户买入“恒丰纸业”共211800股,获利6183.71元。张永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黑龙江证监局决定没收张永保违法所得6183.71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是维多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维多利集团)实际控制人邹某某是成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成商集团)拟购买维多利集团百货资产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邹招贤作为邹某某亲兄弟,关注知晓维多利集团谋划出售资产事项,其判断出维多利集团将向成商集团出售百货资产后,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使用其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入“成商集团”股票66300股,没有违法所得。邹招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鉴于当事人有主动承认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较好的情形,贵州证监局决定对邹招贤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1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中,2015年11月10日,沈机集团昆明机床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昆明机床)第一大股东沈阳机床(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沈机集团)拟将持有的昆明机床25.08%股份全部转让给西藏紫光卓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简称紫光卓远),双方签订了相关股份转让协议。紫光卓远在进行相关信息披露时,未披露股份转让协议中“3个月自动解除”条款和包括“获得云南有关部门支持”条款在内的全部生效条件。中德证券未取得并核查沈机集团和紫光卓远正式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未发现紫光卓远的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其为紫光卓远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存在重大遗漏。

  张晓军指出,中德证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73条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9条第2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23条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中德证券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对核查意见签字主办人李庆中和王鑫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张晓军强调,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证监会将持续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严厉惩处资本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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