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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维权要做好举证准备

加入日期:2016-10-25 1:23:48

  近来,法院受理的消费者因产品质量或商家欺诈原因的维权案件数量仍然保持攀升趋势。综观众多维权案件,消费者因为法律知识缺乏产生的讼累随处可见。从司法实务案例中梳理消费者维权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具有实际意义。

  购物应当开具正规发票

  【案例】

  赵先生从华联万柳店购买塞翁牌百合干2袋,后发现其没有生产日期,故将华联集团控股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华联集团控股公司答辩称被告主体有误,华联万柳店的总公司应为华联综合超市股份公司,华联集团控股公司只是华联综合超市股份公司的股东之一。赵先生称其购物时只存有华联万柳店的小票,没有要求商家开具发票,无从判断华联万柳店的总公司,起诉时也只是在工商查询信息网站上输入华联关键词。

  从赵先生的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到购物发票的重要性。购物发票是证明双方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的凭证,同时也是消费者判断诉讼适格被告的依据。小票通常由门店或者分店出具,虽然也能起到证明法律关系存在的作用,但发票仍然是更有说服力和证明力的书面凭证。因此,购物时要求商家开具购物发票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减少讼累的重要证据。

  要对举证责任分担有所预期

  【案例】

  2015年12月19日,张先生在永辉超市购买太太乐味精1000克。该味精包装袋上带有4小袋太太乐蔬之鲜调味料赠品。购买后发现赠品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6月25日,保质期为15个月,已过期,故诉至法院。永辉超市辩称,未进行过该产品的促销,且厂家从未配发给此类赠品,故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张先生向法院提交购物小票、1000克装太太乐味精一袋,同时有4小袋包装为10克的太太乐蔬之鲜调味料用无任何标识的透明胶带与鸡精捆绑在一起。永辉超市否认进行过此类促销活动,张先生亦无其他证据证明4小袋调味料当时是与1000克装太太乐味精捆绑销售。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4小袋包装为10克的太太乐蔬之鲜调味料是否作为1000克装太太乐味精的赠品销售。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在此情形下,原告张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依据现有证据,原告张先生不能证明4小袋包装为10克的太太乐蔬之鲜调味料是作为1000克装太太乐味精的赠品销售,故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从张先生的案子中我们可以看出,张先生提供的小票只能证明其从超市购买太太乐1000克味精。超市抗辩称未做促销活动,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先生应对其主张过期的赠品在购物时即与所购物品捆绑促销进行举证。庭审中,张先生一直坚持赠品过期也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而无法理解案件争议焦点是涉案赠品是否为超市促销。因此,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对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有所预期,这样才能促进诉讼高效良好展开。在维权案件中,消费者应当举证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当商家否认买卖合同关系、产品质量问题或者欺诈行为,举证责任随之转换,商家也应提供证据。消费者在迈出维权的脚步之前,应当根据举证责任充分留存、保管、调查相应证据。

  送检产品需商家确认检测机构需商家认可

  【案例】

  李先生从某商场购买貂绒衫,所购买商品合格证标注面料材质均为貂绒100%(特种动物纤维),后经天津市服装家纺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检测,实际面料与标注不符,故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支付三倍赔偿。庭审中,李先生向法庭提交其单方申请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被告商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以及送检产品均不予认可,双方同意在诉讼中启动鉴定程序,由法院摇号确定检测机构,鉴定涉案产品的成分含量。

  在众多涉及产品成分含量、质量好坏、真伪的维权案件中,权威机关的鉴定结果是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直接决定着胜败。多数消费者在起诉前即单方面将涉案产品送检并将检测报告作为证据提交。但庭审中商家对单方面证据往往不认可,要求启动二次鉴定程序。重复鉴定极大影响案件审理效率,也不利于维护消费者权益。因此,消费者在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后,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尽快进入鉴定程序。单方面送检浪费资源,带来讼累,只会事倍功半。

  消费者在消费中发现问题进行维权的过程中,应当增强法律意识,对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案件适格被告主体、鉴定检验程序等知识做到心中有数,充分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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