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政府办公厅10月8日下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规范网约车发展。
辽宁“网约车”合法化,但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应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拼车”“顺风车”应以自我出行为前提,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出租车分“巡游车”和“网约车”
辽宁省的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意见》提出,城市人民政府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有序发展网约车。积极推进绿色出租汽车行业建设,加快淘汰老旧出租汽车,鼓励现有出租汽车实施“油改气”,引导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期且无偿使用
《意见》要求,辽宁省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实行期限制、无偿使用,且不得变更经营主体。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具体期限,由沈阳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应依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对于现有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或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沈阳市人民政府应合理确定经营期限,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对于新增经营权,应优先许可给服务质量好、诚信等级高的企业使用;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应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
需要降低“过高的”承包费和“份子钱”
要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
《意见》提出,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现有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
严禁出租汽车企业向驾驶员收取高额抵押金,现有抵押金过高的要降低。
鼓励巡游车提供网约车服务
辽宁省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支持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店招服务方式提供运营服务,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
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应当依照《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网约车驾驶员需持证上岗不得报复给“差评”的乘客
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及驾驶员,应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所提供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途中帅客、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城市人民政府可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作出规定,设立网约车驾驶员其他条件。
网约车需明码标价提供发票
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认为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合理确定计程计价方式和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出租汽车发票。
网约车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独占市场的行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顺风车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意见》要求,私人小客车合乘应以自我出行为前提,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用于上下班通勤或节假日返乡、旅游的合乘。
辽宁省鼓励发展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交通拥堵和减少空气污染。政府应制定相应规定,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权利和义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商场、住宅等人流聚集地划定候客区
《意见》要求,在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医院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应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