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近4个月的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专项检查结果出炉,11月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有效执行等五方面问题。
据记者了解,为加强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监管,督促证券公司强化主体意识,防范公司债券业务风险,2016年7月份,证监会组织部分派出机构开展了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专项检查。
本次专项检查针对性地选取了债券承销业务规模增长较快的中小证券公司作为检查对象,重点对其制度建设完备性、内控机制有效性、尽职调查充分性、债券承销和受托管理业务合规性等4个方面进行了检查。
邓舸表示,总体来看,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制度进一步健全,内控水平和业务规范程度有所提高。但检查也发现,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在以下方面仍存在问题:一是尽职调查不充分;二是工作底稿不完善;三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有效执行;四是簿记建档管理松懈;五是受托管理未勤勉尽责。
根据发现问题的情形不同,证监会采取了以下措施:对内部控制不完善,存在直接参与信用评级报告修改,损害评级工作独立性行为的1家证券公司采取6个月暂不受理其与行政许可有关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申请文件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存在未有效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勤勉尽责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的1家证券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其他在尽职调查、簿记建档、工作底稿管理等方面存在一般性问题的证券公司,由派出机构谈话提醒,督促其及时整改。
(原标题:证监会:券商公司债业务存在五方面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