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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在审企业更换保荐机构无需再排队

加入日期:2016-12-10 11:24:17

  11月9日,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证监会近日对《发行监管问答——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止审查的情形》和《发行监管问答——在审首发企业中介机构被行政处罚、更换等的处理》进行修订,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承做的在审项目,如已受理原则上不停止审核,力求在不降低保荐机构尽职调查责任和督促保荐机构规范执业的情况下,尽量减少对无过错发行人的不良影响。

  证监会发言人邓舸曾表示,证监会正在对因中介机构涉案暂不受理和审核措施施行效果做进一步的分析评估,进一步研究增强该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更好地发挥监管执法措施的作用。在让涉嫌违法违规主体对其行为负责的同时,减少其对非涉案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影响。

  证监会也意识到,上述两项发审监管规定的执行虽然对于传导监管压力、提高审核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上述两项规定一方面造成被立案保荐机构推荐的大量无过错在审企业被中止审查,另一方面该等企业需要通过更换保荐机构“自救”的,又必须重新申报,使无过错的发行申请人面临较长的时间成本。

  由于IPO排队企业依然较多,以及证监会执法力度的不断加强,导致上述矛盾日渐突出。

  为保护行政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与合理预期,证监会在近期对上述两项监管制度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完善。

  张晓军表示,修订后,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承做的在审项目,如已受理原则上不停止审核,但相关保荐机构应当对由其承办的在审项目是否继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进行审慎的全面复核;除保荐机构因发行人不配合其履行保荐职责或认为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主动终止保荐协议,或发行人非因保荐机构被立案或执业受限而主动与保荐机构终止保荐协议的情形外,在审企业更换保荐机构的,不再重新排队,但应由新的保荐机构全面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独立出具新的保荐意见。保荐机构从事上市公司再融资业务和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比照处理。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为了继续保持对保荐机构的监管压力,让其为违法违规行为付出代价,对于涉案保荐机构新出具的推荐项目,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仍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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