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下称“中证协”)昨日发布《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下称《私募子公司规范》)及《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下称《另类子公司规范》),对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约法三章”。
按照要求,券商一类业务只能设立一个子公司,各类子公司须明确经营边界,不得兼营,不得开展非金融业务,原则上不得下设二级子公司,子公司业务也将全面纳入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范畴。
同时,券商私募基金子公司和另类投资子公司须全资设立,中证协相关管理规范对其具体经营行为也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中证协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两个管理规范的基本思路,在于要求各证券公司认真梳理业务体系,简化组织构架,回归主业,同时强化母子公司一体化管控,形成功能定位清晰、组织架构合理、主业突出、母公司管控到位、约束机制健全的子公司管理体系。
据了解,券商及其子公司须在规范发布实施后12个月内达到规范要求,通过拆分、合并等方式对现存的一类业务多个子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规范,并妥善安置客户。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可以存续到项目到期,但不得开放申购或追加资金,也不得续期。
划定经营边界明确全资设立要求
近年来,证券公司子公司数量及业务迅速发展,对证券行业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逐步暴露出了一些亟须规范的问题和风险隐患。
中证协发布的《私募子公司规范》、《另类子公司规范》,及其配套通知明确要求,券商须划清各类子公司的经营边界、简化母子公司架构。
具体而言,证券公司须明确各类子公司的经营边界,不得开展非金融业务。一类业务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子公司经营,子公司须专业运营,不得兼营。各子公司原则上也不得下设二级子公司。为加强证券公司母子公司合规及风控的一体化管理、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中证协要求,券商私募基金子公司和另类投资子公司必须全资设立。
在展业范围上,两项规范提出,私募基金子公司限于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和其他私募基金业务;另类子公司从事《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不得从事投资业务以外的业务。
另外,除基金管理机构等特殊目的实体外,私募基金子公司不允许设立其他任何机构,私募基金子公司须持有该下设基金管理机构35%以上的股权或出资,并拥有管理控制权,且该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只能管理与本机构设立目的一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另类投资子公司也不允许下设任何机构。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提供其他非证券类的金融服务的,将参照《另类子公司管理规范》管理。
强化风控申明业务底线
中证协发布的《私募子公司规范》和《另类子公司规范》尤其注意强调了合规风控的要求。这些要求又集中体现于两点:一是从风控和资本约束两方面强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控能力;二是严格申明券商子公司的业务底线。
按照相关要求,证券公司须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或高管人员,将合规风控纳入统一管理,加强交易监控,强化人员管理,做好风险隔离、利益冲突和风险防范工作,承担对子公司风险控制及风险处置的应有责任。子公司的业务,也须全面纳入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范畴。
同时,为严控风险,两项管理规范还对券商子公司展业的行为提出了更加细化的要求,包括:私募基金子公司自有资金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时,对单只基金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只基金总额的20%;另类子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境内上市交易和转让证券的,其持有市值应当与母公司自营持有同一只证券的市值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的市值应当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除强化母公司管控能力之外,两项管理规范还明确划定了子公司从事业务的“禁区”。
管理规范要求,证券公司子公司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
私募基金子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得投资其他标的,只能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流动性较强的资产,或投资于本机构设立的私募基金;不得以拟投资企业聘请母公司或母公司的承销保荐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或主办券商作为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前提。
另类子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基金业务,不得存在为场外配资提供便利、从事融资类收益互换、投资于高杠杆的结构化资管产品等行为。
作出过渡期安排
中证协两项管理规定的实施设置了过渡期安排。各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须进行自查,并拟定整改方案,证券公司须在2017年2月16日前向中证协及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整改方案。在此基础上,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须在规范发布实施后12个月内达到相关要求。
中证协提出,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可通过拆分、合并等方式对现存的一类业务多个子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规范,并妥善安置客户。按规定,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将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可以存续到项目到期,但到期前不得开放申购或追加资金,也不得续期。
前述中证协负责人表示,下一步,中证协将做好对两类子公司的日常自律管理工作,具体包括:
尽快举办两部规范的专题培训,加强和行业沟通;强化对两类子公司业务的监测监控,落实并完善两类子公司的日常报送及报告制度;督促证券公司在过渡期内按照两部规范及相关通知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整改工作,适时启动执业检查;密切关注两部规范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评估实施效果。
此外,据记者了解,中证协还将对证券公司子公司关于股东履责情况、合规风控、业务开展等进行执业检查,违反规定的,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证监会处理,直至责令撤销子公司。
(原标题:中证协发文“约法三章”券商设立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