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讯 7日收盘后,锐奇股份(300126)公告称,2016年12月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锐奇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法案已由上海证监局调查完毕,上海证监局依法拟对锐奇股份及相关高管作出行政处罚。对此公告,有证券维权律师即表示马上就将正式启动锐奇股份投资者索赔工作。
公告显示,经上海证监局查明,锐奇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5年3月,锐奇股份将2015年1月和2月期间部分已费用化的研发支出1,168,541.67元从“管理费用”中冲回至“研发费用化支出”,再将此费用从“研发费用化支出”调整至“预付账款”科目,并将该费用推迟至2015年7月确认;2015年6月,锐奇股份将2015年5月和6月期间部分已经费用化的“研发费用化支出” 1,164,072.09元从“管理费用”直接调整至“存货”科目,并将该费用推迟至2015 年7月确认。上述两次调整合计推迟确认研发费用2,332,613.76元,导致公司2015年半年度报告合并利润总额虚增2,332,613.76元(占锐奇股份对外披露的2015年半年度报告合并利润总额的10.41%),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会认为锐奇股份上述行为违法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故拟对锐奇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拟对时任董事长吴明厅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此前2015年11月25日,锐奇股份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而在被调查前的2015年11月20日,锐奇股份公告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锐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深交所认为,锐奇股份于2015年6月24日披露的《关于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预披露公告》称,经锐奇股份战略委员会提议,拟以2015年6月30日锐奇股份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5股。锐奇股份战略委员会5名董事及参与预案讨论的另外2名董事均承诺在董事会审议时投赞成票。
锐奇股份于2015年8月25日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称, 在针对分配预案的董事会表决中,锐奇股份全部9名董事均投了同意票。
锐奇股份于2015年9月12日披露了《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议案被否决,否决原因主要是吴明厅投反对票所致。此外,应小勇、朱贤波、吴霞钦三人出席了股东大会,但未投票。
深交所认为,锐奇股份的上述相关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时未充分说明其合理性,在方案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能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对投资者产生了明显误导;锐奇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吴明厅滥用控股股东权利,否决了自己提议的利润分配方案,损害了其他投资者利益。故深交所决定对锐奇股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对锐奇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吴明厅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在2016年7月30日,锐奇股份发布的《关于存在退市风险传闻的澄清公告》中,锐奇股份披露称,2015年11月24日,公司因上述事项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此前已对锐奇股份立案调查事项保持密切关注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许峰律师表示,目前来看,锐奇股份2015年半年报方面的误导以及上述利润分配方案方面的误导都很可能构成符合法院认定标准的虚假陈述,或将都面临来自投资者的群体索赔。
许峰所在的华荣律师事务所此前已接受了近百位锐奇股份投资者的委托,众多投资者均在等待证监会调查给出结论后正式发起索赔。而根据许峰律师的研究,有两部分投资者可考虑发起索赔:
一部分为在2015年8月25日到2015年11月25日之间买入锐奇股份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至少一股股票的投资者,另一部分为如果投资者在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9月11日之间买入锐奇股份股票,并在2015年9月11日后持有任何数量锐奇股份股票,可提起索赔。
许峰律师表示,后续很快就会将前期已完成委托的投资者索赔案提交法院立案,此案管辖法院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此前已经受理了大智慧、神开股份等若干投资者索赔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