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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通报两宗案件行政处罚情况 一宗涉及内幕交易

加入日期:2016-4-2 8:54:34

  近期,我会对2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1宗内幕交易案,1宗私募基金公司违规案。

  1宗内幕交易案中,李云岗参加了2014年1月6日北京华大智宝电子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大智宝)的总经理办公会,知悉华大智宝可能与中电广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广通)进行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2014年1月9日“李云岗”账户买入“中电广通”10,500股,非法获利19,430.25元。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李云岗处以5万元罚款。在中电广通筹划重大事项期间,谢庆华控制使用“谢庆华”、“常某林”、“马某兰”等3个账户交易“中电广通”,交易时间与其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的时间高度吻合,交易行为异常。上述3个账户共计买入“中电广通”358,527股,非法获利64,140.28元。以上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谢庆华违法所得64,140.28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1宗私募基金公司违规案中,2014年10月,陕西金开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开宏)向投资者王某某销售上海喆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喆麟基金)担任普通合伙人的有限合伙型基金份额。王某某实缴出资额30万元,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低于100万元。喆麟基金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的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喆麟基金、金开宏为关联企业,上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是陈社乐、黄琳,二人也是对喆麟基金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38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喆麟基金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罚款3万元;对黄琳、陈社乐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顶格罚款3万元。该处罚是我会首次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扰乱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内幕交易、私募基金公司违法违规等各类违法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净化市场环境,促进私募基金行业健康长远发展,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新闻发布会问答环节】

  问:近期,部分互联网媒体报道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直接申请上市交易,无需证监会审核”,请问该报道是否属实?

  答: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明确“全国股转系统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达到股票上市条件的,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国发〔2013〕49号文件发布后,2013年12月14日,中国证监会回应记者问题时指出:“按照《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挂牌公司可以直接转板至证券交易所上市,但转板上市的前提是挂牌公司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在股本总额、股权分散程度、公司规范经营、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

  2013年12月27日,全国股转系统扩容至全国,当时挂牌公司的数量和规模较小,主要是中小微企业,与交易所市场的标准和要求还有很大差距。随着全国股转系统的逐步发展,挂牌公司数量和质量都得到了提升,对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也有了更多的需求。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转板到证券交易所市场的相关制度正在研究中。


编辑: 来源:中国证监会